3、曹予飞、龚聪颖的供述,证明 1998年7月,在曹予飞、龚聪颖逃跑前,丁占林提出资金周转困难,向曹予飞借钱,曹予飞让龚聪颖给了丁占林一张面值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支票;还证实曹予飞给丁占林的装修费用比市价还高,根本不欠丁占林的装修费,而丁占林经常向曹予飞借钱;曹予飞同时证明丁占林给公安机关的借条是假的。 4、特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明“新国大”案于1998年8月4日立案侦查。 5、付款凭证、转帐支票存根、进帐单,证明丁占林于1998年7月31日经龚聪颖从“新国大”拿走100万元转帐支票,并将该款划入北京中慧宏筑装饰集团帐上。 6、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王新华给丁占林写的收条,证明1998年8月4日扣押北京中慧宏筑装饰集团财务专用章1枚、丁占林的人名章1枚、转帐支票1张,同年8月31日丁占林将以上物品领走。 7、丁占林给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写的收条,证明丁于1998年8月31日收到发还的财务专用章1枚、丁占林的人名章1枚、转帐支票1张(帐面余额约95万元),并保证暂不使用该款,听候公安局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