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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占林介绍贿赂、诈骗案(7)

时间:2012-12-09 15:4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值得探究的是,丁占林的后一行为究竟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伪证罪还是法院判定的诈骗罪?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问题。从构成要件分析,伪证罪与诈骗罪并不存在竞合关系,故通常不会产生定性冲突。只是丁占林的行为发生于

    值得探究的是,丁占林的后一行为究竟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伪证罪还是法院判定的诈骗罪?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问题。从构成要件分析,伪证罪与诈骗罪并不存在竞合关系,故通常不会产生定性冲突。只是丁占林的行为发生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公安机关立案后),又使用了伪造的借据复印件,才可能使人将其行为与伪证罪联系起来。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可见,丁占林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虽发生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但他首先不具备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即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其次主观上不是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新国大”案的罪证,而是为了占有涉嫌“新国大”案的100万元人民币,因此,丁占林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匿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模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à本案中,丁占林为了实际占有涉嫌“新国大”案的100万元人民币,必须先取回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中慧宏筑公司的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和空白支票(该三物品可以说是100万元人民币的载体)。为此,丁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伪造的借据复印件,使公安机关的侦办人员产生该100万元系丁合法财产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将被扣押物品返还给丁占林,故丁占林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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