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丁占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丁占林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2月11日起至2012年12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丁占林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八万六千六百二十二元,划至“清查清退工作小组”指定的帐户进行清退。 (三)随案移送的扣押款物,人民币一万三千三百七十八元划至“清查清退工作小组”指定的帐户进行清退;丁占林的身份证予以发还。 六、解说 本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书的写作格式规范、条理清晰、语言简炼、主文部分论证充分有力,不失为一篇较好的裁判文书。本案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伪证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第二、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扣押手续是否影响诈骗罪的定性;第三、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否适当。兹分述如下: (一)伪证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公诉机关指控丁占林犯有介绍贿赂罪与伪证罪。从第一起事实看,丁占林受曹予飞之托,帮助疏通关系并向国家工作人员张连成转交人民币2万元,使行贿人曹予飞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即逃避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查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我国刑法第392条第1款规定的介绍贿赂罪。对此定性,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