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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3)

时间:2012-02-17 18:14来源: 作者: 点击:
关键词: 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司法公正/改革 内容提要: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之后,原有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完全厘清,甚至陷入了新的矛盾之中。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任务、价值、性质等各方面
关键词: 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司法公正/改革 内容提要: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之后,原有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完全厘清,甚至陷入了新的矛盾之中。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任务、价值、性质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误区,阻碍了陪审制度目标的实现。我国司

  三、人民陪审员:提升民主还是折损效率?

  陪审制度之滥觞,无疑在于体现司法民主。追溯陪审制度的起源,远至古罗马时期,当时的公民500人陪审团就是古代民主制度的最佳范例。因此,每当说到陪审制度,学者必“言称罗马”,似乎当时的民主政治火种一直燃烧到了今世,波及到了中国。虽然我们还不能全然否定人民陪审制度的理念与西方古代民主制度有一定联系,但认为两者有因果传承也未免牵强。我国清末就在改制中引进过陪审制度,一度引起很大,民国时期也建立过陪审制度,但并没有落到实处。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起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是作为一项民主制度进行规定的。1949年以后,《共同纲领》和《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继续对之进行确认,1954年的宪法更是把它规定为一项宪法原则。后者才是我国陪审制度的源头。当然,把人民陪审员制度归结为提升民主的一项举措,无论在起源理念上还是在现实目标上,还是有根据的。陪审制度的出现,对司法民主是一种促进。在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裁判权不再为专业法官所垄断,与当事人有着同等社会地位的人也成为裁判者一分子,这使审判具有了一定的亲和力和可信度。司法的公开、公正和参与性,在陪审制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它让曾经神秘的、黑暗的、武断的司法成为了“看得见的正义”。参与陪审的公民,来自社会的各阶层,代表着普世的社会价值观念。他们不一定懂得法律对犯罪要件的规定,也不一定懂得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但他们对事实有着最敏锐的感觉,对是非有着最公正的判断,因此可以在盖然性上获得较为正确的裁断。而作为陪审员的普通公民具备的是非判断标准和道德良知也多少消解了法律生硬的面孔。陪审员的见证,使法院的公正经受了一次世俗的检验。

  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职业法官当然应该属于社会精英的群体,他们虽然标榜客观、公正和中立,但仍然会因为自己的价值观念、生活环境和职业训练而具有一定的偏见(没有贬义)。他们很难实现民主社会的一些诉求。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在谈到民主的时候,曾言“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 中国的陪审制在“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方面,的确有过较好的体现。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的陪审员的代表性已徒具虚名。根据一份在《决定》出台之前发布的调研报告,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的主要来源是:各级人大的人民代表160人,占总人数的10.8%;来自政协的委员共96人,占6.5%;来自公务员系列598人,占40.4%;来自企业、事业单位197人,占13.3%;来自其他行业(主要是妇女联合会)428人,占29%。 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农民阶层已经消失在视野之外,人口众多的工薪阶层也逐渐淡出陪审员行列。那么,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否对此有所改观呢?《决定》发布后,从官方媒体的诸多报道可以看出,立法者还是肯定陪审制度改革提升了民主的。 从大局来看,这种判断并无不当,因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但是从细节而言,现行人民陪审员“提升”民主的说法有点牵强。《决定》对人民陪审员资格的限定,以及各地在挑选陪审员人选时的倾向性做法,仍然使所谓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处于边缘化。据《决定》发布后的一个报道称,在扬州市两级法院现有的203名人民陪审员中,政府机关92人、占44.6%,事业单位46人、占22.3%,企业24人、占11.65%,其他41人、占21.36%。 笔者也在浙江某经济发达县的法院作了初步的调查,发现陪审员最多的两大组成成分,一为公务员,二为私营企业主。而我委托调查的另一个农业县的情况也不容乐观。该基层法院共有陪审员30人,其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9人,党委部门5人,人大代表、村书记4人;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人6人,其他6人。该县占很大比例的农民几乎被排除在陪审员候选人之外。而在更多的其他地方,因为过于考虑“大专以上”的条件,陪审员被限定在更狭小的范围内(大专以下的公民在我国只有95%!)。当政府机关公务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企业家以及一些特权阶层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主力大军时,所谓陪审是为“保障公民参与司法”的口号就变得非常空洞了。如果说陪审制度改革提升了民主,笔者认为可能在于陪审的操作程序上。因为《决定》赋予了陪审员更加实质性的权力,贯彻了民主制度中的“多数决定”原则和“少数保留”原则。而这,恰恰构成了对诉讼效率的挑战。

  陪审制度改革提升了效率吗?这个答案在一定程度上是肯定的。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司法机关面临着空前的审判压力。全国各地基层法院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以致一线法官审理案件压力骤然加大,很多地区的法官已经不堪重负。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纠纷渠道不畅通、诉讼简繁分流不合理,以及特定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都会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而法官的绝对数量又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幅度增长, 于是在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不得不面临“案多人少”的困窘。在有的基层法院,有时甚至都没有办法凑足组成合议庭的人数。 这无疑影响了合议庭的审判质量。而在法官之外增设的陪审员,拥有与法官一样的审判职权,而又不占法院的编制和经费预算,当然受到法院的欢迎。《决定》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但未规定是否可以连任,也没有规定陪审员的数额,因此从理论上说,法院可以长期聘任较多的陪审员,来充当“编外法官”,缓解审判人员不足的问题。但是,这些选任的陪审员真的提升了效率了吗?答案又可能是否定的。问题就在于陪审员通常都是兼职的,而拥有较好学历和工作能力的陪审员本身的工作可能就是比较重要的,因此,陪审与本职工作就产生了一定的冲突。试想,政府公务员的工作时间与法院的工作时间是一致的,政务繁忙的行政人员能保证陪审时间吗?当鱼与熊掌不能得兼时,陪审员会舍工作而参加陪审吗?笔者甚为怀疑。过去,陪审员就存在“老来的老来,老不来的老不来”这样的现象,现在是否有所改变?笔者在浙江某法院了解到的情况是,有相当数量的陪审员因为工作实在太忙,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陪审,法官只能迁就陪审员时间,长期下来,法官就只能找有时间参与陪审的陪审员或者干脆就不用陪审员。有的法官抱怨,要安排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反而比一般的案件进度慢很多,甚至有的时候当法官与陪审员意见相左的时候又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人为地拖延了诉讼时间。由于陪审员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当陪审员推诿或者怠于参加审判时,法院也束手无策, 给法院的管理工作也带来很多的不便。人民陪审员带来的审判人员增加的好处,被这种疲于奔命的工作方式所耽搁,可能效率也所剩无几了。因此最坏的结果是,现行的人民陪审制不但丧失了原有的民主,可能连效率也要一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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