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司法公正/改革 内容提要: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之后,原有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完全厘清,甚至陷入了新的矛盾之中。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任务、价值、性质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误区,阻碍了陪审制度目标的实现。我国司
五:中国式陪审: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行文至此,似乎该作一个简单的结论。读者可能已经发现,本文已经弥漫了悲观的论调,尽管这并非笔者研究人民陪审制度之前预设的。中国式的陪审走的是大陆法系的模式,但又跟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存在差别,它试图改变传统陪审制度的弊端,但又不敢引入英美陪审团的模式。在定性上,中国式陪审把陪审员定位为非专业法官,实际角色却是“编外法官”。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被大大提高,是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在适用法律上也发挥自己的作用,但似乎效果不彰,不但没有根本上提升司法民主,而且也没能显著地提高诉讼效率。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程序正义有一定的推动,但本身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而且,过于关注实质正义也使陪审制度功利化色彩浓重。人民陪审制度的出发点可能是保证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疏漏,使之有可能沦为利益交换的筹码。立法者试图让人民陪审员来缓解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压力,同时也解决法官审判工作的压力,虽然目前不能说是完全失败,但至少是不成功的。人民陪审制度没能成为浴火重生的凤凰,倒象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如果让我们再回顾一下人民陪审制度的出台,或许可以明白端倪。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是在整个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既要解决司法的公正问题,又要解决司法的效率问题,而庭审方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陷入失败的泥沼。 因此,陪审制度的改革多少担负了“解司法改革于倒悬”的任务,而这可能是它不能承担的重任。既然造成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就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我们不能对一项已经成为标志、图腾的制度寄予过多期望,更很难让我国已经僵死的陪审制度复活。虽然《决定》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发布的,但最高司法机关却是最有力的“推手”,而司法机关作出的立法,因为视角上的偏差和利益上的纠葛,可能会存在一些体制内难以克服的硬伤。如果非要给人民陪审制度“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定一个路线,笔者倒是觉得,可以先站下来看看,到底我们要不要走。 陪审制度在人类司法制度的历史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成为公民维护司法公正的象征。陪审制度的产生,源于市民社会对“自然正义”的渴求。早期的日尔曼法粗糙而简单,司法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都很低,当神判的权威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之时,强大的集权政治并未在欧洲建立,司法权威于是借助陪审制度得以重新确立。无论是早期的“邻人审判”还是后来的“陪审团”,以及后来的“参审制”,都包含着以公民参与来保证司法公正以及确立司法权威的目的。但是,随着法律的确定性和法院权威的提高,陪审员的价值在逐渐削弱,它逐渐沦为一种仪式,成为民主的标志和司法公正的图腾。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制定法的精密化,法官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陪审员很难再有作为,陪审员变成了“参审员”,陪而不审、走走过场,根本发挥不了作用,有的国家干脆抛弃了陪审制。 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是否还有生命力,这是一个可以继续讨论的问题,但本文关注的是,陪审制度在我国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举凡赞成陪审制度继续存在的理由,不外乎司法民主、审判公正、实现正义等“大词”,但这些价值的实现,真的必须仰赖陪审制度么?首先,司法民主并不需要人民陪审制度来实现。很多人对民主一直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民主就是让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决策,其实直接民主只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方式,更多的时候民主是靠代议制的机构来实现的,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通过代议的方式实现立法的民主。同样,司法民主也可以体现在诸如法官是通过人大选举或者任命、法院院长要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是向社会民众公开的、诉讼双方当事人要充分参与、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方面,并不一定要普通公民参与审判。如果现行的能体现司法民主的措施并没有贯彻落实,那么增加一项人民陪审制度又有何意义!其次,审判公正也不需要人民陪审制度来体现。审判的公正表现在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前者有三大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后者有辩护制度、审理公开制度、上诉制度以及法官责任制等来保障,如果我国的程序性规范在实践中被普遍遵守,不公正的裁判可以在有效纠错机制内得以纠正,人民陪审制度并无实际的意义,但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已无公正性可言,人民陪审员又能改变什么?不去反思司法改革中的体制弊病,寄希望于陪审来改变可能存在的司法危机,这实在是陪审员“不能承受之重”。再次,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满足。我国司法实践最需要的,在笔者看来,主要是法官的素质、诉讼的效率和司法的权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再高,也难以取代高水平的法官,而司法的专业化和法官的精英化,将使可胜任的陪审员越来越少;诉讼的效率要求更多的案件实行无陪审员参与的简易程序,陪审员消耗的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将加深业已存在的矛盾;司法的权威来自法院的地位和法官的地位,来自判决的执行力。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并不一定能增加我国法院的权威,甚至有可能导致诉讼当事人对法院权威的质疑,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有决定当事人命运的权力吗?如果人民陪审员在某些具体问题上有专长,完全可以以专家证人或者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一定要以专家陪审员的身份出现。对系争事实已经存在专业判断的陪审员,并不比一无所知的陪审员更好。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在资格选任、权利分配,还是价值追求上,其实都已经完全脱离历史上的陪审制度,演变成一个徒有虚名的摆设。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借着司法改革的名义“借尸还魂”,恐怕前景并不乐观。 相对于媒体鼓吹陪审制度的优越性而言,笔者的拙见显然是一瓢凉水。本文的评论对于酝酿多年的陪审制度的改革来说可能过于苛刻,毕竟这项制度是近年来“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大举措,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检验。或许,我们可以进行再一次改革的努力,来解决人民陪审制度的困境。但在笔者看来,更严重的问题,或许并不在人民陪审制度本身,而是整个司法体制。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需要触动更为根本的制度。人民陪审制度的出台,尽管被披上了一件华丽的外衣,但却是政治造势和司法作秀的结果,它“看上去很美”,却无法承担它被寄予的厚望。司法改革之路,任重道远。希望笔者的这番苛责,不要被理解成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攻击,而是出于对善意的立法者的尊敬而产生的真诚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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