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不法侵害包括敲诈勒索与抢劫两种行为,并以前者为直接表现形式,对于抢劫还处在准备实行阶段,只是具有被抢劫的潜在危险性,因此,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防卫范围及防卫时间。另外,赵某在实施挥刀的行为时其人身并没有受到暴力犯罪的直接侵害,其防卫的目的不是仅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更主要的是保护财产安全,因此也不符合特殊防卫的目的要求。综上所述。本案不是特殊防卫。 第二,本案不是一般的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特征可以表述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大部分特征;行为人的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本案中,赵某挥刀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大部分特征,但由于其强度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从而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只构成防卫过当。因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