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赵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对于共同犯罪,因为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防卫人对每个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可以进行防卫。但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只有对实行犯才能进行正当防卫,而对于教唆犯、没有到犯罪现场的帮助犯,由于他们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故对他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3].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张某共五人,当敲诈勒索未果后,只有张某、李某等四人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他们都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实行犯,他们也都是赵某进行防卫的对象。赵某挥刀进行防卫时,只是想制止他们的不法侵害,并没有直接伤害谁的故意。赵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对象条件。 5、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强度条件。防卫的强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何确定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理论对其界定有三种观点: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及适当说。基本相适应说认为,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后果上与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及防卫利益等大体相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略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但两者之间应大体相当。必需说认为,必要限度是指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的限度,即不如此实施该行为则无法有效制止不法侵害。适当说则主张,应将上述两种观点有机结合而不是对立分开,必要限度的确立应以防卫行为能否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要同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适当说为目前通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