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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振国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13-05-17 22:3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龙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振国,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范家村3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龙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振国,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范家村3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诉[2008]第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振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7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陆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振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振国于2005年5月29日零时许驾驶出租车,在本市龙潭区铁东街田野网吧门前,被携带水果刀、绳索的乘客张发持刀威逼索要钱财,苑用随车备用铁棒将张发的刀打掉并继续追打张发,将其打倒在地后,又用铁棒击打其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发颅骨凹陷性骨折,导致左肢体偏瘫,系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苑振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振国系防卫过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被告人苑振国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苑振国于2005年5月29日2时50分至3时17分在铁东派出所陈述:“我打110报警,是因为有个小子在我出租车上要抢我,被我给打倒抓住了,时间是2005年5月28日23时40分许,地点在铁东田野网吧门口,抢我的人是一个40来岁的中年男子,较瘦,1.72米左右,穿个深色夹克。2005年5月28日23时20分许,在天津街大班宾馆附近,一个男的打我出租车,说要去铁东找人,讲价14元,我答应了。我开的是胜利车队的捷达出租车,车号是吉BB1298。打我车这个人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开车到铁东溜冰场附近,这个人没找到他说的人,就说去东方溜冰场,我们找了两三个人也没问出这个地方在哪,他让我向黑的地方开,我没去。后来有个人说带我们去,就上车把我们领到大同路处,告诉我向前一拐就是灯光球场,就下车走了。我就向前开到田野网吧门口,他让我停车,那里很黑,我停车后,这个小子就用左手在裤兜里掏出3元钱,接着又用右手向上衣的左兜里掏,一下拿出一把刀来,并用左手抓住了我的右手,用右手的刀刺向我的脖子,还说一句什么要钱,我没听太清,我当时吓坏了,就向后一闪,挣开了他,衣服破了,跳下车,他看没抓住我,就也下了车,拿刀向我来,我在车里拿出了一根铁管向他去,我俩打了起来,他一看打不过我,回身拿着刀就跑,我在后面追,用铁管打他,打了几下后,这个小子就晃了,后来被我打倒了。天很黑,我没看清打到他什么部位,但肯定打到他身上了,打了几下,我记不住了。我把他打倒后,这个小子在地上还拿脚踹我,我就上去又打了他两下,这个小子才不动了,这时从网吧里出来很多人。我是用铁管打的,可能是打到脑袋上了。网吧出来人后,我让他们帮我看着这个小子,并告诉他们这个小子抢劫,我又去找刀,在不远处,我找到了这个小子拿的刀,我又打了110报警,这时看到这个小子头上出了不少血,我就打了一辆出租车,跟周围的两个人把这个小子送吉化二医院去了,到医院后,警察也来了。我的铁管是冬天铲雪用的,平时放在车里防身。对方的刀是单刃、塑料把的水果刀。我没受伤,对方没打到我,对方那个小子头上出血了,其它的我没注意。这个小子跑时我追他是因为他是抢劫犯,我想抓住他。这个小子倒地后,我还上去打了他两下,是因为他还不老实,有跑的意思。”(2)被告人苑振国于2005年7月29日8时45分至9时50分在龙潭公安分局供述和辩解节录:“……,我拉着打车的那个人来到铁东灯光球场刚过田野网吧门前,那块很黑,这个人就让我停车,当我把车停下后,打车的那个人用左手从他裤兜里掏出3元零钱放在他自己大腿上面,然后又用右手掏他自己上衣左侧里面的兜,紧接着伸出左手抓住我的右胳膊,他掏出一把刀朝我脖子刺了过来,嘴里还说‘你把钱拿来。’我看情况不好,就使劲向车下挣脱,结果他把我上衣左袖上面接口处撕坏了,我逃出车外时顺手把车座下面的一根铁管子拽了出来。这时,那个人也下车了,手里还拿着那把刀呢,我看他又朝我过来了,然后我俩就在车尾那块打起来了,我看他要用手里的刀刺我时,我就用手里铁管子朝他身上一顿抡,打他身上好几下子,然后这个人就开始跑了能有三四米左右,我上去又用铁管子朝他身上打了一下子,这个人就倒地上,他手里的刀也掉地了。这时田野网吧出来不少人,我把那人掉地上的刀捡了起来。围观的人说:‘他虽然抢劫了,但打成这样得送医院去,别让他死了。’我就打110报警了,有两个围观的群众帮我打了一台不认识的出租车,把那个人送到了铁东二医院。抢劫那个人被我打倒之后是不是又用铁管子朝他身上打了,我记不清了。那个人头上出血了,他头上肯定有伤,我肯定用铁管子打他头部了。”(3)被告人苑振国于2008年4月3日10时15分至10时55分在吉林市看守所供述和辩解节录:“……,他先掏出两三块钱放他大腿上,然后又从兜里掏出一把刀来,比划我脖子,让我拿出钱来,他右手拿刀,左手拽我右胳膊,我一挣,右胳膊窝处衣服被撕开了,我下车了,同时,我把车司机凳子下的一根铁管拿出来奔车后侧走,这个男的拿刀也奔我车后走,在车身后侧,我俩打起来了,我用铁管一顿乱打,他的刀也打掉了,他跑出几步,我追上去打了他几下,他就倒地了。边上有看热闹的,看到这个男的脑袋出血了,说别打死了,赶紧上医院吧,我们一起又打了一辆车给他送到医院,我又报了警,然后警察来了。我和抢我那个人几乎同时下的车,他下车时还拿着刀呢,我俩一起奔车尾走,遇到后我俩就打起来了。抢我的人离车能有两三米远倒的。”(4)被告人苑振国于2008年4月11日14时10分至14时28分在吉林市看守所供述和辩解节录:“……,因为我开出租车拉他时,这个人持刀抢劫我,后来我顺手拿个铁棍子先将他手里的刀打掉后,又往他腰上打两下,他跑了,我从后面追上去,用铁棍子又朝他身上和头部打了好几下子。”

2、被害人张发陈述:(1)被害人张发于2005年5月30日9时30分至10时57分在吉化二医院供述和辩解:“我是因为抢一个出租车司机时被司机打伤后住院的。时间是2005年5月28日23时30分许,地点在铁东田野网吧门口处。2005年5月28日23时许,我带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段电线准备去找一个出租车司机抢点钱。水果刀是我在白天时在四川路市场买的,带鞘,塑料把,长20来厘米。电线是我从家里拿的,白皮的,我在两头系了个套,长约40多厘米。我在天津街附近找了个出租车,是奥拓车,司机是个男的,我上车后跟司机讲价14元钱到铁东东方溜冰场。我们到铁东溜冰场附近,我看人太多,就说没找到人,没找到地方,就接着找,司机打听了好几个人都说不知道这地方。后来有个人说前面有个灯光球场,我们就去了那,我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走到一个叫田野网吧的门口时,我看这地方挺黑,就让车停下了,我用左手在裤兜里拿出了3元钱,接着用右手在上衣左面的兜里拿出了事先准备的刀,并用左手抓那个司机的右胳膊,用右手的刀刺对方的脖子处,说:‘你有多少钱,给我拿点。’对方司机向后一躲就躲开了,衣服被我拽坏了,没抓住他,他就从车门出去了,我也从这边车门出去了。我拿刀冲他去,他从车里拿出了一个铁管子,用铁管子一下子打到了我拿刀的胳膊,刀掉了,然后又打到了我的腰部两下,我跑了两步就倒下了,那个司机又上来向我的头部打了两铁管,我的头部出血了,躺在地上不动了。这时,来了些围观的人,这个司机看我头部出血了,就和几个围观的人把我抬到了一台捷达出租车上,送我上医院了,到医院后,警察也来了。对方司机30来岁,短发,较瘦,有1.60米左右。对方拿的铁管有1米长左右。我拿的电线是从家里的插台上剪下来的,插台还在家里呢。我头部、腰、胳膊受伤了。司机没有受伤,我没打到他。”(2)被害人张发于2005年5月31日14时55分至15时20分在吉化二医院供述和辩解:“我抢劫的具体时间是2005年5月28日晚上11点40分左右,地点在铁东的一个灯光球场道边处。我事先买了一把刀,用电线做了一个绑人用的绳子,又拿了一个口罩,然后在天津街附近打了一台出租车,准备抢出租车司机点钱。我打的出租车是一台白绿相间的捷达车,我抢的就是这个车的司机。我昨天说时有些记不太清了,后来想起送我到医院来的是一辆红色奥拓车,我记错了。我用刀准备逼住对方,用电线绑住对方,戴口罩是防止对方认出我来。我是97年来的吉林市,在吉林市个体维修家用电器。这些天我没有钱了,吃饭都成困难了,就想抢点钱吃饭。”(3)被害人张发于2005年6月2日17时50分至18时30分在吉化二医院供述和辩解:“当时出租车开到那之后,我让司机停下车,我先从裤兜里掏出三四元零钱,之后我把钱放在上衣兜里,顺势从上衣兜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用刀比划司机,说:‘给我拿点钱。’司机就要往车下去,我用手抓了一下司机衣服,被司机挣脱了,司机衣服被撕坏了。之后,我看司机开门下了车,并从车座下拿出一根1米左右长的铁管子,他下车后从车尾处向我这边来了,我也开门下了车,拿着刀奔司机过去了。我拿刀奔司机过去的意思是,我看他拿棒子奔我来了,我想拿刀比划他一下,想吓唬一下司机。我拿刀刚比划司机一下,就被司机用棒子打到胳膊上。之后,司机又用棒子打在我腰部,我一看打不过他,说往东面跑,司机就往我这边追,跑了有10米远,司机一棒子打在我腿上,把我打跪下了,接着又照我头部打了两棒子,把我打趴下了,后来我就懵了,什么也不知道了,之后记得被送到了医院。”(4)被害人张发于2005年6月4日8时30分至10时7分在吉化二医院供述和辩解:“2005年5月28日晚八九点钟,我在我二妹妹家四川路交通公司住宅2单元6楼左门准备好一把水果刀和一根电线做好的绳。我将我妹妹家不用的电饭锅插座连接的电线掐断后,两端打一个结,准备绑人用。我准备好这两样东西后,从我妹妹家出来,一边溜达,一边寻找作案目标,当时我寻思找一个走道的人下手,寻思来寻思去没敢下手,最后溜达到天津街,寻思找一个出租车司机作为目标,打了几台车,我看岁数都挺大,都比我壮,我也没打车。后来我就又打了一个车,我一瞅这个司机岁数不大,又挺单薄的,我就上了车,我说去铁东东方溜冰场。他给拉到铁东溜冰场附近,我说不是这,就又打听了几个人,都说不知道。后来在一个道边又打听一个人,这个人说有一个灯光球场,于是就上车给我们带路,走到一个十字路口处,这个人就下车了,说往前一拐便是。司机就开车到灯光球场后道,我看这个地方挺黑,就叫司机停下来,我就装着从兜里掏钱,我用右手掏右裤兜里3元钱,然后又用右手掏上衣里侧兜里事先准备好的刀,掏出刀就刺他,左手拽住他右胳膊,这个司机往后一躲,就下了车,当时他右胳膊的衣服被拽坏了。我看他下了车,我也下了车,拿着刀就奔他去,他不知在哪拿出来一个铁管子,我俩厮巴一会儿,我看打不过他,就往后跑,他就追,一边追一边用铁管打我后背部,我跑了几米远,就被他打倒了。我倒下之后,他又朝我脑袋打了两下,当时我就感觉出血了,我也没有劲了。这时,他们围观的几个人把我抬上车就给我送到一家医院。一会儿,警察也赶到了,从我兜里掏出一个刀裤和一根电线绳。我没抢到钱。刀当时被司机给打掉了,是几天前在四川路市场花4块钱买的水果刀,带刀裤,整体是黄色的,单刃,有20来厘米长,这把刀就是为了抢劫用。我脑袋和后背有伤,现在左腿一点反应也没有。我拿刀刺司机时跟他说:‘给我拿点钱。’我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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