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振国在深夜驾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突遭身边乘客持刀抢劫,挣脱下车后,持铁棒与持刀向其行刺的不法侵害人搏斗,在搏斗过程中,用铁棒追打持刀逃跑的不法侵害人,其行为属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但在本人人身和财产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持械击打不法侵害人数下,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结果,属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振国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在防卫中却抱着放任重大损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行为侵犯了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举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但起诉书列明的指控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苑振国当庭对打伤张发的基本事实供认,而认为其行为是为了自己人身免受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基于对法律认识错误而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被告人苑振国防卫过当,具有法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其适当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5万元,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悔罪表现,但其防卫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左肢体偏瘫的重大损害结果,不足以免除处罚,而应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振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代理审判员 丁志辉 二ΟΟ八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