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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格永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3-08-16 00:1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曲中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何兰,女,汉族,62岁,文盲,农民,住陆良县马街镇刘家村三社,系被害人彭红斌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振邦,男,汉族,67岁,文盲,农民,住址同上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曲中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何兰,女,汉族,62岁,文盲,农民,住陆良县马街镇刘家村三社,系被害人彭红斌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振邦,男,汉族,67岁,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彭红斌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路娥,女,汉族,34岁,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马街镇马街村三社,系被害人彭红斌原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惠,女,汉族,9岁,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彭红斌之女。

法定代理人杨路娥,系彭惠之母。

被告人张格永,曾用名常超杰,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江苏省睢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浦棠张铺村委会魏集镇张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2008年9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辩护人栾鸭寿,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09)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格永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何兰、彭振邦、杨路娥、彭惠要求被告人张格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双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何兰、彭振邦、杨路娥、彭惠,被告人张格永及其辩护人栾鸭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29日晚,被害人彭红斌因生活琐事邀约陈良生、殷宝生、殷东红、殷旭飞、刘齐良等六人到刘家村张格永家寻找张格永未果,返回途中在刘家村附近遇到张格永,即对张格永围追殴打,在被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格永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彭红斌腹部,致彭红斌左髂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格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张格永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何兰、彭振邦、杨路娥、彭惠要求被告人张格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392.7元。

被告人张格永当庭辩解,被害人等不是在返回途中遇着他,而是在他家门前等着,他是在被围打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用刀伤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格永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9日晚,被害人彭红斌因生活琐事邀约陈良生、殷宝生、殷东红、殷旭飞、刘齐良等六人到刘家村张格永家寻找张格永未果,返回途中在刘家村村中道上遇到张格永,即对张格永围追殴打,在被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格永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彭红斌腹部,致彭红斌左髂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致殷宝生左侧胸部刀刺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归案经过材料证实,2003年1月29日19时30分许,殷东红电话向陆良县马街派出所报称,马街镇刘家村委会路口有人打架,已打死一人,打伤二人,请求出警;经调查张格永有重大作案嫌疑,陆良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通过线索发现张格永化名为常超杰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淮南农场农一队居住,2008年9月19日中午在张格永住处将其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陆良县马街镇刘家村委会二社的村中道路上,现场上提取了三份血迹。

3、尸体检验笔录及报告证实死者彭红斌左下腹骼窝处有一斜形创口,创口下骼动脉、静脉均被大部分切断,彭红斌系生前被他人持单刃刺器(如匕首)刺伤左下腹部至左骼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尸体检验时提取了死者彭红斌的血样一份。

4、曲靖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本案现场提取三份血迹的基因分型与死者彭红斌尸体血样的基因分型相同。

5、陆良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实,2003年1月29日21时45分,殷宝生因左侧胸部刀刺伤入住陆良县人民医院,2月5日出院。

6、证人殷东红的证言证实,2003年1月29日晚六点多钟,彭红斌喊着他和陈良生、殷宝生、殷旭飞、刘齐良等六人到刘家村,说是去看看一个安徽人打着他嫂子,到刘家村后没有找到人,在路上站了一分钟左右,就看见一个卖冰糖葫芦的伙子回来,彭红斌说就是这个,然后就上去朝正面踢了这个人一脚,他们就围上去打,刚打了两下就听见彭红斌说这个人有刀,彭红斌蹲在一边有手捂着肚子,裤子上有一些血,陈良生和殷宝生过来说他们也被杀着了,之后他就打电话报警,另外的人把彭红斌他们送医院,后来他又去到医院就听说彭红斌已经死了。他们去的六个人都没有带工具。

7、证人陈良生的证言证实,2003年1月29日晚六点多钟,彭红斌在他家吃饭时说要去看看他哥哥和嫂子被一个外地人打,吃完饭后他和彭红斌出来又遇到殷宝生、殷东红、殷旭飞,他们六个人就到一起来到刘家村那个外地人家里,但没有找到人,出来后他去上厕所,从厕所里出来就看见彭红斌和这个外地人打起来,他上去拉彭红斌就被这个外地人杀着右大腿和脚背。

8、证人殷旭飞的证言证实,2003年1月29日晚他从昆明回来在皇家村遇到彭红斌、殷东红、刘齐良、殷宝生、陈良生,他们就一起到刘家村一户做冰糖葫芦的人家,只有两个女人在家,后从这家出来走了20多米,彭红斌就看见那家两口子回来,彭红斌就上去打那个男的,其他的人跟着上去打,打了两分钟左右,就听见彭红斌说有刀,陈良生、殷宝生先后说被杀着了,那个男的提着刀跑掉,彭红斌站起来走了几步就倒在地上,后来殷东红就打电话报警,他们把彭红斌、殷宝生送医院抢救,到医院后彭红斌就死了。他们去的六个人都没有带工具。

9、证人刘齐良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从刘家村做冰糖葫芦那家出来,就遇到一男一女两个人推着卖冰糖葫芦的车回来,彭红斌就上去打那个男的,陈良生和殷宝生也跟着冲上去打,打了一分钟左右殷宝生就说他被杀着了,后来就忙着把彭红斌、陈良生、殷宝生送医院,到医院时彭红斌就死了。

10、证人殷宝生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其和老四、殷东红等六人在刘家村遇到那个外地人,老四就先上去打这个人,其被这个外地人杀着左肋部,后来在陆良县医院住院治疗。

11、证人保琼美(张格永之妻)的证言证实2003年1月27日上午因为卖冰糖葫芦的事发生纠纷,张格永打着其姐姐保青莲,1月29日晚她们一家三口卖完冰糖葫芦回到家时,看到六、七个小伙子站在她家门口,她姐夫的弟弟彭老四就上来用拳头打张格永,紧接着那几个小伙子也上去用拳头打,她上去拉时也被一个人打着一拳,这时听老四说他被杀着一刀,其他的人就上去扶老四,张格永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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