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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轩、刘红斌、刘计红、肖宝红犯故意伤害罪

时间:2014-03-16 22:4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唐光龙,男,出生于1989年9月30日。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恒谦,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晓轩,又名马小蛋,男,出生于1978年6月5日。 辩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唐光龙,男,出生于1989年9月30日。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恒谦,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晓轩,又名马小蛋,男,出生于1978年6月5日。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杨灵敏,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张茂锋,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红斌,小名“老扁”,男,出生于1971年7月7日。

辩护人李红杰,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计红,男,出生于1972年10月17日。

辩护人褚洪山,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宝红,男,出生于1971年10月24日。

辩护人关平亮,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10]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轩、刘红斌、刘计红、肖宝红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志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的近亲属刘一×、韩××及诉讼代理人张水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恒谦、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马晓轩、刘红斌、刘计红、肖宝红因往诸葛镇诸葛村样板房军安公司工地送水泥,该村马××以该工地建筑材料由其承包运送为由拦截,双方发生争吵,马××给李村镇申明村的唐光龙打电话,唐光龙带着诸葛镇诸葛村刘××、马一×、马二×携带砍刀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该工地后,马××、唐光龙、刘××、马一×、马二×等人与刘红斌、刘计红、肖宝红、马晓轩厮打,期间马晓轩持刀将刘××、唐光龙二人胸部刺伤。刘××送诸葛镇思亲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刘××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唐光龙左侧胸部锐器伤,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计红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马晓轩、刘红斌、肖宝红到公安机关投案。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被害人唐光龙的陈述,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马雪武等人的证言,刘××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唐光龙的伤情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四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晓轩、刘红斌、刘计红、肖宝红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晓轩系主犯,刘红斌、刘计红、肖宝红系从犯;四被告人均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害人刘××的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马晓轩、刘红斌、刘计红、肖宝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光龙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马晓轩、刘计红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2982.83元。

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马晓轩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马晓轩的犯罪行为应系防卫过当;2、该有自首情节;3、该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刘红斌、刘计红、肖宝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该三被告人与马晓轩不构成共同犯罪,起诉书指控该三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马晓轩、刘红斌、刘计红、肖宝红因往诸葛镇诸葛村军安公司工地送水泥,该村马××以该工地建筑材料由其承包运送为由予以拦截,双方发生争吵,马××遂给唐光龙打电话,唐光龙带着刘××、马一×、马二×携带砍刀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该工地后,马××、唐光龙、刘××、马一×、马二×等人与刘红斌、刘计红、肖宝红、马晓轩发生厮打,期间马晓轩持刀将刘××、唐光龙刺伤。刘××经洛阳诸葛思亲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刘××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唐光龙系左侧胸部锐器伤,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同月24日,被告人刘计红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马晓轩、刘红斌、肖宝红到公安机关投案。

唐光龙受伤后到洛阳诸葛思亲医院住院29天,支出医疗费6322.6元。唐光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过大而无果。

案发后,被告人马晓轩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刘××家属2万元;刘红斌的家属给付刘××家属1万元;肖宝红的家属给付刘××家属1万元;马××给付刘××家属5万元;马五×补偿刘××家属1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刘××家属撤回对四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刘××之父刘一×的报案材料证实:2010年4月23日下午,儿子刘××被人用刀捅伤心口,经诸葛思亲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被害人唐光龙的陈述:案发当天,我和马一×、马二×、刘××一起开车到军安建筑工地,看见刘红斌和他弟弟(刘计红)及一个不认识的人在打马××,我下车想去拉架,刘计红朝我头上打了一拳,又揪住我头发,马晓轩后来用刀朝我左胸戳了一刀,又朝我肚子上戳时,我闪了一下躲了过去。我往北边跑时听见马一×说刘××被戳住了,快不中了。我赶紧到刘××身边,见他在地上躺着,左胸上有个口子,我和马一×、马二×把他拉到思亲医院。马晓轩从我身边过去时,刘××在我身后,刘××应该是被马晓轩戳住的。

3、证人马二×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四点多,唐光龙开着车,我和马一×、刘××坐他的车来到军安工地,刘红斌和马××不知道为啥撕拽着打起来,马晓轩、肖宝红和一个不认识的人都往我们跟前围,唐光龙和我不认识的那个人打起来,肖宝红拿砍刀去砍马××,我从后面勒住他脖子,抓住他手夺刀,在夺刀中,他挣开我,刀在我左臂上扫了一下,我朝他头上打了一拳。马晓轩拿把刀朝唐光龙胸口刺了一刀,唐光龙往后跑,马晓轩又反手握刀往唐光龙身上戳但没戳住。接着听见马一×吆喝:“刘××不中了,赶紧去医院”,见刘××在地上趴着,两条腿在抖动,我上去把他翻过来一看他胸口被刺伤。我和马一×、唐光龙一起开车把刘××送到诸葛思亲医院抢救,然后又打电话报警,后来听说刘××没抢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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