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殷xx证明:事发当天晚饭后,他和他奶王桂荣睡在大门口的偏房里,他看电视到夜晚九时许就睡着了,一直睡到第二天早晨。第二天早晨,他奶王桂荣喊醒他对他说被害人不中了,让他去喊他姑,他就到他姑殷xx家,然后与殷xx一起回到家,请求对王桂荣从宽处理,令祖孙早日团聚。 4、证人殷xx证明:他与被害人殷xx系叔伯兄弟。王桂荣于2009年10月2日七点多钟到他家,见到他王桂荣就跪下说:“我对不起老殷家,我把胜利打毁了,也不知死活。”让他把殷xx弄医院,他赶紧与王桂荣一起到王桂荣家,见被害人殷xx在堂屋条几西头窝倦着已经死了,头和衣服上有血。王桂荣一直说对不起老殷家,然后让他与村支书殷xx联系到金铺派出所投案,后来他带着王桂荣和村支书殷xx一起到金铺派出所投案了。殷xx平时在村里无恶不作,扰民害民,对待乡邻及家人动不动就骂,或掂刀,或掂棍,毁人庄稼,砍人树,点麦秸垛,打断他人胳膊,砍人家牲畜,经常骂王桂荣及王桂荣的几个女儿,随口就骂尻你闺女。被害人殷xx父母为人善良,王桂荣打死被害人殷xx,算是为村里除了害,老百姓拍手称快。 5、证人殷xx证明:2009年10月2日八点多钟,他接到殷xx的电话,听说王桂荣把她儿子殷xx打死了,他到王桂荣家后见王桂荣在院里玉米芯上躺着。王桂荣说去投案,她把儿子殷xx打死了,他就与王桂荣一起到派出所投案了。 6、证人殷xx证明:2009年10月2日早晨,她侄殷xx到她家说,听他奶说他爸殷xx不中了,她就到了王桂荣家,见殷xx从屋里出来,并说被害人殷xx已经死了,她又害怕又伤心没敢进屋。她母亲王桂荣趴在院里玉米芯堆上哭,说她把被害人殷xx打死了。后来殷xx给村支书殷xx打电话,村支书殷xx到后,殷xx带着王桂荣到派出所投案了。被害人殷xx没有病,经常闹事,打王桂荣,打妻儿,骂自己的亲姐妹。 7、证人殷xx证明:2004年秋因与被害人殷xx发生口角,被害人殷xx跑到邻居家拿把菜刀去砍他,他跑开后被害人殷xx将他家的骡子砍死。 8、证人殷xx证明:2004年因被害人殷xx打其母王桂荣,他说殷xx几句,被害人殷xx便把他家的压井杆扔到邻居家侧所里,把他饭锅里放上粪便,并将他的左手母指打骨折。 9、证人潘x证明:2007年秋他与被害人殷xx吵几句,殷xx破口大骂,趁其不备用铁锨将他的胳膊捣个大口子,用钢筋棍打他傻儿子时妻子尚x阻拦,殷xx将他妻子尚x的左手打骨折。 10、金铺镇潘湾村委出具的被害人殷xx生前劣迹的证明材料、群众及被害人殷xx家人出具的被害人殷xx生前劣迹的证明材料、潘湾村委村民二百九十三人的联名请愿书均证实:被害人殷xx生前胡作非为,打骂父母妻儿,祸害乡邻,死有余辜;王桂荣一生乐善好施,团结乡邻,请求对王桂荣从宽处理。 11、汝南县金铺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桂荣于2009年10月2日到汝南县金铺派出所投案自首。 12、汝南县金铺派出所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2006年9月5日夜晚,被害人殷xx殴打其母王桂荣,其母王桂荣到金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对殷xx进行了批评教育;2007年9月,被害人殷xx殴打村民潘x,潘x到金铺派出所报案。 13、村民代表殷x、殷xx、张xx、潘x等人向公检法机关反映被害人殷xx生前恶劣行为的材料证实:2003年夏,被害人殷xx偷别人电机,其父知道后打他,他便持菜刀到学校欲杀其子殷xx,村干部和老师强行把刀夺下。2004年元月,被害人殷xx与家人闹气后用钢叉把自家的一只母羊扎死,邻居殷xx说他几句,他便把粪便倒在殷xx家锅里,殷xx找其理论,被害人殷xx将殷xx的左手母指打骨折。2004年8月,被害人殷xx与村民殷xx争吵后持菜刀砍xx没砍着便把殷xx家的骡子砍死。2005年夏,被害人殷xx因收麦与妻子盛x争吵后用菜刀把盛x的手臂砍伤。2006年春节,因村民李xx说被害人殷xx家的猪肉不好,殷xx破口大骂并持杀猪刀把李xx追得满村躲藏,村民李x把刀夺下,李xx之子找其理论,殷xx拿着钢叉去刺李xx之子,李xx之子便跑到派出所报案。2007年9月,被害人殷xx与村民潘x争吵后用铁锨把潘x的左胳膊铲伤,用钢筋棍打潘所的傻儿子时妻子尚x阻拦,被害人殷xx将潘x之妻尚x的左手打骨折。2008年大年初一,因猪生病被害人殷xx与家人争吵后先摔死两只鸡,又把十二头猪崽摔死,用铁棍把自家两头近二百斤重的大猪打得不能动。2009年8月,殷xx因在平房上收玉米和其母王桂荣发生争吵,被害人殷xx便用铁锨把王桂荣往平房下捣,王桂荣倒下后被五十公分高的拦水墙挡着才没栽下房顶。被告人王桂荣一生乐善好施,团结乡邻,未做过违法乱纪之事。 14、汝公(刑)勘[2009]100201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15、公(汝)鉴(尸检)字[2009]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殷x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16、公(驻)鉴(物)字[2009]304号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住院病历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各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桂荣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殷xx生前经常在外胡作非为,祸害乡邻,在家打骂父母妻儿,与邻居及家人一旦发生口角,就持菜刀、铁锨、铁棍等凶器伤人,人身危险性较大;事发当日被告人王桂荣出于保护儿媳、孙子和自己的防卫目的,在被害人殷xx对其实施伤害时持钉耙、锄头打击被害人殷xx,其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已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殷xx死亡的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桂荣犯罪以后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王桂荣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王桂荣的平时表现及年过六旬、患有高血压三级和脑血管硬化的事实,考虑到当地基层组织、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被告人王桂荣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桂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赵 静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