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金龙,又名唐会龙,男,1982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身份证号码43082119820904063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慈利县岩泊渡镇双合村8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6月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向春绒,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0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金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翦相发、代理检察员谷海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金龙及其辩护人向春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30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唐金龙之父唐灼赞与同组村民唐和清因拴牛的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扭打。唐和清掐住唐灼赞的脖子不松手,唐金龙在要求其松手未果的情况下,用锄头将唐和清的左侧腰部和腹部扫打了两下,致唐和清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慈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唐和清的伤构成重伤。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有关的书证、物证、慈利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唐金龙的供述等证据。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金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犯罪有投案自首情节。 被告人唐金龙对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唐金龙的辩护人向春绒提出了“被告人唐金龙在其父唐灼赞的人身生命受到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但其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此外,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在伤害事实发生后,采取紧急措施,积极救治被害人。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金龙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唐金龙之父唐灼赞见被害人唐和清家的耕牛拴在其家菜地附近,为防止耕牛糟踏菜地,便将拴牛绳缩短。唐和清发现后,与唐灼赞发生争吵并扭打,唐和清将唐灼赞按倒在本村公路边的土坎上,用手掐住唐灼赞的脖子。在附近整修公路的被告人唐金龙见状,持锄头赶到现场,要求唐和清松手未果,便用锄头朝唐和清的腰部扫打了两下,致唐和清受伤。随后,被告人唐金龙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慈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唐和清的伤构成重伤。 另查明,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唐金龙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岩泊渡派出所投案。 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唐金龙已与被害人唐和清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唐金龙一次性赔偿唐和清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已全部履行。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唐和清2009年6月2日陈述称:“2009年5月30日下午2点左右,我到山上看牛,我的牛套在本组邻居唐灼赞的辣椒田边,发现牛绳被人缩短了只有两尺长左右。我返回时,看到唐灼赞,我就问他,那门把我的牛绳缩那么短。他说,我的牛跑到他的辣椒地里,踩了辣椒。……我双手抓住他,将他推向公路边上土坎上,将他按住,一只手卡住他的脖子,一只手在他的背后被他压住。我们两人面对面扭在一起。就在这时,我的后腰部被人像是铁铲砍了两下,我就被打坐在地上了。我转过头一看,是唐金龙拿的一把锄头。……唐金龙给120打了电话,唐灼赞站旁边对唐金龙说,你赶快送下去(指医院)。之后的经过我就记不很清楚了。” 2、被告人唐金龙2009年6月2日的供述称:“2009年5月30日下午二、三钟左右,我在平整公路的地方,听到我父亲唐灼赞与唐和清在争吵,我看到唐和清朝我爸爸跑过来了,在一个大田边打起来了。我提着锄头来到我爸爸与唐和清打架的地方,看见唐和清把我爸爸按倒在公路边上土坎上,用手掐住我爸的喉咙,我爸说不出话来,我用手拉了一下唐和清说,你快松手,唐和清不理我,我就双手握住锄头,从左往右扫打唐和清的腰部一锄头,唐和清还没松手,我又在唐和清的腰部扫打了第二锄头,唐和清才松手坐到地上”。“第二天,我到派出所将我打伤唐和清的事情,进行了反映。” 3、证人唐灼赞2009年6月2日的陈述称:“2009年5月30日下午2点左右,在本组西家湾自己的田边,我看到唐和清的牛在我的辣椒田边山上,离辣椒田很近,我把牛绳缩短了。返回自己田边公路上时,唐和清在对面就骂我。……他向我跑来,跑的我面前,对我胸前打了两拳,又将我大腿打了一拳,我就双手抱住唐和清的脖子,唐和清就双手将我按倒在公路的土坎上,右手抱住我的后背,左手卡住我的脖子,我喘不过气来。我儿子唐金龙提把锄头来到唐和清背后,问唐和清松不松手,唐和清说,我要搞死他。我当时已经说不出话来。我儿子唐金龙双手拿起锄头就将唐和清的腰部打了两锄头,唐和清就坐到地上了。” 4、证人张金年(被害人之妻)2009年6月2日陈述称:“2009年5月30日下午4点左右,我到我组小名喊泽垭的地方牵牛,我丈夫唐和清也来了。当时,唐灼赞站在唐钢钻家的菜园旁,我丈夫离唐灼赞40米左右。我丈夫问唐灼赞,‘怎么把我的套牛绳套得只有二、三尺长了。’唐灼赞说:‘你的牛绳子套得太长,牛把我家种的辣椒踩了。’双方争吵了起来。我丈夫跑到唐灼赞面前,两人就扭打起来,我丈夫把唐灼赞按在唐钢钻家的菜园旁边的斜坡上。这时,唐金龙拿一把锄头跑到他们打架的地方,我也往他俩打架的地方跑。我看见唐金龙举起锄头,把我丈夫腰上打了两下。等我跑到我丈夫旁边时,看见我丈夫躺在地上不能动了。……唐金龙联系了岩泊渡卫生院,岩泊渡卫生院的救护车来之后,就把我丈夫拉走了。” 5、证人唐会庆、熊文芝的证人均证明,2009年5月30日下午三、四点钟,到了打架的地方,看到唐和清受了伤。唐会庆与唐金龙抬着唐和清到医院去的路上,救护车来了。 6、证人唐振华证言证明,2009年5月31日,接到兄弟媳妇卢桂元的电话说,父亲被唐金龙和唐灼赞打伤了,住在县中医院。6月2日到了县中医院,并报警的事实。 7、提取笔录,2009年6月2日,公安局民警在唐金龙家,在唐金龙的指认下,将打伤唐和清的锄头一把提取。 8、慈利县公安局慈公法鉴字(2009)第118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唐和清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 9、书证,慈利县中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唐和清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 10、慈利县公安局岩泊渡派出所关于唐金龙来所反映情况的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6月1日,唐金龙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的事实。 11、本院调解笔录及领条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金龙已年满18 周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