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金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金龙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金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唐和清与唐灼赞争吵后,发生互殴,双方均为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唐金龙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制止两人的互殴行为,但被告人用锄头殴打被害人,是故意伤害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金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在伤害事实发生后,采取紧急措施,积极救治被害人;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金龙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钰 审 判 员 叶 良 权 审 判 员 熊 志 红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柴 澧 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