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操场乡当局出具的究竟原料证明,证实了本案激发的环境,以及事发后操场乡当局与上高县田心镇当局协商处理赏罚此事,配合做好边际不变事变,今朝两边村民较量不变,没有因本案激发其他抵牾纠纷。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两边均无贰言,且各证据之间可以或许彼此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以为,被告人周志平存心犯科危险他人身材,致使被害人重伤甲级的效果,其举动已得罪了刑律,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创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志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身的犯法究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可能减轻赏罚;辩护人易学宁提出的被告人周志平的举动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十八步岸”山是权属有争议的山,且无证据证明砍倒的杉树是李宜兵等人所为,不能认定李宜兵等人的举动是盗伐林木的举动,被告人周志平实验的举动不是为了避免正在举办的非法侵吞,故被告人周志平的举动不具有合法防卫的性子,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用;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志平具有自首情节、抵偿了被害人的经济丧失、提议从轻赏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究竟、法律符合,应予采用。因被告人周志平自愿认罪,本院抉择合用平凡措施简化审,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赏罚。鉴于被告人周志平案发后,起劲抵偿了被害人的经济丧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体贴,按照其犯法情节及犯法后的示意,对其合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合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周志平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检验限期,从讯断确定之日起计较)。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晓珍 人民陪审员 贺 骞 人民陪审员 李小英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小霞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