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凡尚未列入动迁范围内的村(居)民,因现住房属危房户,常住户口人均不满20平方米,且现居住房为纯平房的,或楼房建造已超过15年,确因住房条件拥挤,子女结婚无房自行选择预动迁的,可进行预动迁安置。 第四十七条 预动迁的审批: 预动迁的审批,需由户主本人申请,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动迁办联合审定,报镇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十八条 预动迁的评估补偿和产权安置一律参照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全面停止农村自建房后符合分户的条件,每户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价格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 第八章 法律与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为规范拆迁程序,对拆迁当事人被拆迁物总补偿金额的10%作为按期搬迁保证金,搬迁结束上缴旧房钥匙时,予以退回,并缴纳新房装修保证金每户2000元,待新房装修经验收合格后退回全部保证金 。拆迁当事人不能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期限搬迁,经教育无效的,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各动迁单位可依法申请强行拆除。 拆迁当事人的新房装饰,应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公寓房内破墙、开窗、变换墙体、改变房屋内的用途和结构。因违反本条款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等将按规定追究拆迁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屋拆迁中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屋拆迁中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提请上级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其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资质,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村及动迁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法,过细工作,积极完成镇动迁办下达的年度动迁任务,并严格执行各项补偿安置标准,不得对被拆迁户另行给予其他任何补偿。 各如各村、动迁单位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延误拆迁期限、影响社会稳定等后果的,由镇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镇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大力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如期完成。 第五十四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藏书办事处农村村民的拆迁评估补偿和安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其中区位基准价执行藏书地区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木渎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原我镇公布的木政发[2004]2号文件终止执行。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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