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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

时间:2012-07-10 02:25来源:川川 作者:舞动潇洒 点击: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发展越来越快。尽管如此,国际经济法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而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认定,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发展越来越快。尽管如此,国际经济法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而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认定,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教育、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国际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而国际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要从它的基本概念来看。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

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从其他角度看:

国际经济是最古老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关系,甚至可以说最初的商品经济就是“国际”经济。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经济的起源时曾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1]这里所说的“共同体”就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国家”。在原始社会里,共同体内部的成员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但在不同的共同体及其成员之间则存在交换,而且正是这种交换带来了现代意义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产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原始氏族社会的解体与消亡,商品经济不仅在国际间发展,而且在各国国内发展,并且后者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逐渐地超过前者。在漫长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整个社会经济形态基本上是封闭性的奴隶经济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市场局限于国内,个体生产者以自己的有限剩余与他人交换,这种交换很难形成规模并跨出国界,此阶段的国际经济基本上是以满足奴隶主和封建王朝的奢侈宫廷生活及战争需要而进行的国家间的贸易。而且此时的国际贸易是与海盗掠夺和殖民扩张紧密联系的,所谓的国际贸易仅仅是“海盗国家”向外掠夺和扩张的一种手段,谈不上任何的规则和秩序。

1640~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标志着世界开始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发展,伴随各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从简单的国际贸易向国际航运、国际金融等领域扩张。但此时的国际经济仍带有浓厚的恃强凌弱、暴力掠夺的殖民色彩,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此时出现的一些国际经济规则带有同样明显的强权和不平等性质。例如,英国政府在17世纪后半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航海条例,规定非经英国政府许可,外国商人不得与英国殖民地通商;英国殖民地向英国输出商品,必须用英国船只运载;外国向英国殖民地输出商品,必须先运到英国纳税,方准转销;殖民地输往欧洲的商品,也必须经过英国再转销欧洲市场等等。当时,英国在世界市场上的主要对手是荷兰,英国在1652~1674年间,经过三次战争,才迫使荷兰承认它的航海条例。[3]这样的一种状况,整整延续了300多年。可以说,这一阶段的国际经济交往实际上是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半殖民地伴随着剑与火的经济侵略,以及列强之间的相互倾轧和争斗。

世界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一方面是社会大生产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日益加深。随着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和结束,整个世界格局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殖民体制开始走向崩溃,弱小民族和国家纷纷独立,并开始团结起来为自己的民族和国家利益而斗争,开始追求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交往。由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通讯手段和交通工具的飞速进步,国际经济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极大的变化,开始真正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一种形式或领域,国际经济活动从贸易向投资、劳务提供、技术转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金融交易扩展。在20世纪的今天,已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宣称它能够不依赖任何其他国家而独自发展。由于上述政治与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发展,国际经济规则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一方面是大量的不平等条约及规则被废止,另一方面是大量新的条约和规则产生。应该说这一时期(主要是二战以后)产生的国际经济规则虽然仍带有某种不平等的因素,但与殖民时代相比已有了质的区别,开始成为国际经济运动规律的一种客观反映。

世界进入70年代以后,在国际经济领域发生了四件大事,至今令人们记忆犹新。

第一件大事是美元浮动和金本位制的最终崩溃。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在一次引人注目的电视讲演中,宣布了一项新经济政策,震动了美国和整个世界。在国内方面,他宣布冻结工资与大部分物价,再加上一些税收变动,其目的是想在一夜之间控制通货膨胀而不增加失业人数;在国际方面,他宣布以其他国家的货币和黄金折算的美元值必须改变,从而最终结束了延续了数个世纪的金本位制。这一变动,带来的实际结果是美元与其他货币的汇率渐渐向其他货币币值升高而美元币值降低的方向移动。这一变动立即对各国的经济产生了影响——美国企业发现在国外销售他们的产品更容易了,因为外国人感到,他们拿得出较多的美元,从而买得起较多的、以美元标价的商品。一向对美国销售大量商品的外国企业,却感到有一种新的压力,他们发现其在美国销售商品所得的美元只能换到较少的本国货币去支付本国工人的工资和股东的股息,他们不得不提高产品在美国的售价,因此一些生意被美国的竞争对手抢走了。汇率波动对国际投资及金融交易的影响就更大了,汇率波动使得投资者面临极大的汇率变动风险。汇率波动成了各国政府、金融界和企业界所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这一问题在国内经济中是不存在的。

第二件大事是日本产品的大量出口和贸易保护主义。日本在70年代成为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出口大国,日本产品无孔不入地销往世界的每个角落,从船舶、汽车、电器到纺织品等等,到处可见“日本制造”的字样。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专门拍摄了一部名为《日本制造》的电视记录片,该片的主题是要说明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将会由于外国的竞争而失去他们的工作。而在实际上由于外国产品的大量进口而引起某些制造业部门的失业率上升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汽车工业最为典型。因此,从70年代开始,贸易保护主义又开始抬头,许多国家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的工业纷纷采取各种壁垒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这种保护,在一国的内部则是非法和绝对不可取的,任何一国政府都不会允许国内一个地区限制或禁止另一地区产品输入现象的存在,因为这样可能会保护一个地区的就业机会但却增加了另一个地区的失业率,而且会带来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等诸多弊端。

第三件大事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行动和胜利。1973年末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使世界石油经济爆发了一场革命。从1971年开始,石油输出国组织就提出要夺回石油销售的定价权。1973年10月阿以之间爆发“赎罪日战争”,这场战争促使阿拉伯石油输出国下定最后的决心。10月16日在科威特举行的一次历史性会议上,六个主要的阿拉伯石油输出国决定,从此以后石油价格将由每一国家自己制定而无需同西方大石油公司磋商。这个决定作出后,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石油输出国组织的13个成员国使原油的价格上涨了三倍,从每桶2.59美元涨到11.65美元。[4]消费石油的工业国陷入了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萧条困境。依赖石油进口的日本和巴西,其多年高速增长的“经济奇迹”也因此而中断。

这一世界经济发展史上最为成功的人为涨价,使得石油输出国组织获得的利益超过历史上其他任何垄断组织或卡特尔所得到过的利益。由于石油输出国是主权国家,任何一个石油消费国的法律都无法管辖它们,因此,尽管它们所实行的人为涨价带有明显的垄断和“非公平竞争”的性质,而石油消费国的消费者则无法借助政府的反托拉斯行动来限制或制裁它们,就像它们用这个方法来威胁国内的石油利益集团那样。

第四件大事是管理跨国公司。1973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一项法律——《外国投资审议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1974年,加拿大政府根据法案设立了一个“外国投资审议局”来专门管理完全由外国企业拥有或主要由外国企业拥有的加拿大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该局成立不久,即马上拒绝给予几个美国公司能在新设的或现有的加拿大企业中增加其股权的投资要求。由于实行了这一新的管理制度,外国公司在加拿大的投资步伐明显地减慢了。随着加拿大人对外国(主要是美国)控制的企业把利润汇回本国母公司时,会把加拿大的财富搜刮殆尽,以及这些企业可能成为颠覆加拿大政府的院外活动力量的担心日益增强,加拿大政府对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的管理也日益严格。1980年,加拿大政府公布了要使得本国企业在美国控制的石油与煤气工业中拥有多数股权的计划。

对跨国公司抱怀疑态度的并不只限于加拿大,日本历来对美国企业与其他外国企业企图在日本设立子公司设置很多的障碍。几乎每一个东道国在制定自己的引进或利用外资的政策或法律时都站在本国的利益上,有着很强的国家或民族意识,一旦需要作出利益取舍的决定时,各国政府通常都是毫不犹豫地认为首先牺牲外国人的利益是理所当然和正当的。

从以上四件大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只要各个民族国家是主权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政策或法律。而对每个国家来说,这些政策或法律总是为其国内的某一利益群体服务的。可以说,各个民族国家永远是把本国人的利益置于外国人利益之上,甚至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各国的政策对外国人的利益是漠不关心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者,很少考虑他们对进口贸易设置的障碍,会对出口国的企业及工人产生何种不利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各国政府在制定限制外国投资的政策或法律时,并不会去考虑这一政策或法律的出台,会对投资国的企业及投资者产生何种不利影响。

作为当代的法律学人,理应根据这一边缘性综合体自身固有的本质和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科学方法,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严格按照其本来面貌和现实需要,打破法学传统分科的界限,对原先分属各门各类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和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各种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

由此可见,应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历史潮流,对待国际经济法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与消化主义并重,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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