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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领域的秩序与刑法——一篇论文的结语

时间:2012-07-22 19:01来源:午时 作者:下车psjlyz 点击:
社会秩序、既是一种事实,更是一种价值。秩序的实然状况,很多情况下并不一定体现什么正面的价值,有时恰恰相反,只是应然价值的反证。任何秩序,都是制度实施的结果,制度是秩序的基础与核心。古人云,乱世思英雄,而在今天,“混乱思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

社会秩序、既是一种事实,更是一种价值。秩序的实然状况,很多情况下并不一定体现什么正面的价值,有时恰恰相反,只是应然价值的反证。任何秩序,都是制度实施的结果,制度是秩序的基础与核心。古人云,乱世思英雄,而在今天,“混乱思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今天要建立和追求的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关于市场主体的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它由一系列基本原则和理念,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制度所构成,规定了市场经济主要主体——公司企业的性质和品格。能否有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能否有一个建立在市场经济良好秩序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取决于这个制度的质量和贯彻实施。相比看经济法论文。没有按法治原则建立起来的适格的现代企业,要寻求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无异于缘木求鱼。如果说,公司、企业制度的好坏还主要是公司`、企业法的任务的话,那么这个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刑法无疑承担着基本的重大的责任。

首先,它要为制度开辟道路。一个新制度,其实是一种新的利益分配格局。没有强制手段,没有威慑,它很难树立起普遍的权威;当它没有经验、习惯、传统作根基时更是如此,除非我们等待漫长的自然演化。其次,主要防止利用制度为害:一个新制度既然获得了法律的形式,出于利益的冲动,扯虎皮作大旗的行为便在所难免。这是制度内的腐烂,放任的结果是公司企业制度的败坏。目前,我们的公司企业制度,无论从权威还是从内部防腐的角度,都面临着极为严峻的考验。市场秩序的混乱,只不过是它存在问题的外在表现。事实上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gongsifalunwen/2012/0704/322.html。一个坏小子怎能干出好事来?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四月发动的声势浩大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说明了整治混乱形势的迫切性、必要性,也说明了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软弱无力情况。这是本文立论的现实基础和出发点。

公司、企业领域的刑法规范要积极发挥作用,使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得到切实的奉行和体现,是本文的基本论点。它不能缩手缩脚,要该出手时能出手,出手之后有结果。因此要扩大犯罪化的范围,将公司、企业领域内的危害行为尽量全部纳入视野,或者说将所有有价值的公司、企业制度纳入刑法保护范围;要改造刑法规范,改变其难以适用、自我限制过多的状况;使之与刑事司法能力不足的现实相适应,以提高定罪率,建立严而不厉的刑罚圈;要改造刑事立法模式,以适用性高、适应性强的附属刑法规范立法模式为主,建立公司、企业领域抗制违法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同时,对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给予高度重视,尽量发挥其与公司企业制度、与刑法的协同作用,但又不能对之寄予过高的期望,不能将犯罪行为推给它们去作往往是无效的斗争。

公司、企业犯罪领域有很多理论和现实问题须探索、阐述和解决。公司法论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即使在注释刑法学的格局之内,也缺少深入的研究。对犯罪客体的研究状况便是一个例证。有的过于概括,以管理制度笼统地定义;有的过于琐碎,将一切相关的关系和权益罗列出来。一般来说,又都局限于国家的管理秩序,管理活动这样的格局之内。依笔者愚见,这是一个较浅层的挖掘。对公司企业犯罪的类罪客体和直接客体,都要深入到制度层面去理解,这里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对由法律、公认的原则、有效有价值的实践所建立起来而被刑法理念确认为保护对象的公司、企业基本制度的侵害,这是本质的东西。对一个个直接客体的具体探讨,有助于深化对公司、企业犯罪的认识。

法律是一个经验的东西,来自于民族实践的因素大于理论的启示,每一个法律制度都有对适用环境的苛刻要求。公司、企业制度及其刑法保护,对我们都是理论大于经验,先有理念,后移植入实践。精神和原则无疑都是合理的,是共同规律的概括,但达到实用的效果和目的,仍需艰苦的探索、磨合。在本领域,刑法有谦抑的实践,犯罪圈远不如看起来那么大,定罪率也相对很低。它的谦抑是否有助于公司制度本身的探索和创新呢?肯定是有帮助,但是是从反面,是从犯罪的猖獗、秩序的混乱或失范中激起我们控制的需求。严密的刑事法网是否会对新制度的实践有害呢?副作用也是肯定有的,其实英美公司法论文。就像长期、经常用抗生素会对人体有害一样,对经济失范行为的刑法疗法也会遏制公司制度机体的活力。但是,一个严重被结核菌感染的病人难道能放弃抗生素而求诸饮食疗法吗?哪一个国家不是在努力创造卫生无菌的环境?有哪一个人会用放纵病菌的方法来增强体质呢?对混乱,只能用强力的秩序来对付。

总之,我们要保护的是公司、企业制度,要建立的是上述制度被遵从的秩序。建立秩序的手段要灵活而有力,精神要积极、张扬,如此,才有达到目的的希望。



见曲新久:论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与控制 载政法论坛98年第四期17页

注:此文是六年前一篇论文的结语部分,但现在还能代表本人的思想,故发表出来供朋友们指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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