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及商标权的主要内容及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法,商标权,注册商标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将著作人身权定义为:“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至4款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全能。 发表权 ,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人公布,而不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其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学者请教。这意味着作者要将作品在较多的人中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所以得出,发表的特征应该具备:一是,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表示;二是,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但是应该知道,发表并不一定要求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使作者并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也要推定作者统一发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也应该知道,发表权不应只是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还应该包括不发表作品的权利方面的内容。 署名权 ,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它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署名权跟发表权一样,也是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两方面的权利。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亦不得转让或继承。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品死后隐匿、改变作者姓名。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 修改权 ,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对作品发表后产生的社会效果要承担责任。企业法论文。所以,在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有了变化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潮,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改写等等。应该知道,修改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但这个并非绝对,依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但是却不能改变其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应该明确,修改作品可以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作品的修改。但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权时,在一定条件下要受到某些限制。如美术作品的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就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改编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完整权的侵犯。与署名权一样,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也同样不受限制。作者死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言权、表演权、播放权、制片权、演绎权等7项权能。 复制权 ,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它往往与发行权或者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 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发行权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确定作品发行的方式、范围,并有权选择发行者。发行须具备两个条件:知识产权法论文。其一,发行的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二,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向公众赠送作品的复制件,就不能成为发行。发行的方式是灵活多样的,如散发、出租、出借、出售、出口等。发行权的行使有两种途径,即可由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展览权 ,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所谓展览,就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展览的对象可以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展览的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或者未发表的。许可他人展览未发表的作品,应推定展览人同时取得了作品的发表权。 表演权 ,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表演其创作的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来表演作品。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播放权 ,也称广播权,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权适用于文学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广播组织使用他人未发表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出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使用作品应当支付报酬。 制片权 ,也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等影视作品的权利。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所使用的作品,可以是原作,也可以是原作的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5条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单独作出了规定,其中作品导演、编剧、作词、作曲。罗马法的相关论文。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的制片者享有。 演绎权 ,指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整理权和编辑权等。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的表现形式的权利。翻译权是将原作品所用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种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达作品的权利。注释权指对文字作品的字、词、句进行注明解释,便于使用者充分理解和利用作品的权利。整理权是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编辑权指对作品所使用的文字符号进行技术性处理,对有关内容的编排顺序,组合技巧等问题进行加工处理的权利。 著作权法是公民知识产权方面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自从1990年颁布以来,它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作才智,促进科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天,著作权法由一部人们陌生的法律,变成了一部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由一部曾被视为仅为作家艺术家服务的法律,变成了一部为所有公民确认和保障自身权利的法律;著作权法是一部与世界规范相衔接的法律。著作权法使我们可以深深地感受到我们社会的日新月异和对知识的日益尊重,感受到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坚实有力。著作权法的制订是历史的进步,是改革开放的进步。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俗称其为“牌子”。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过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在我国,商标权实际上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 即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合法利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禁止权 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的相同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时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它类似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在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涌现了一大批名优企业和知名的商品,商标在企业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企业创名牌、树信誉、抢市场的重要武器。一种名牌的商标,可以使商品畅销、企业盈利;一种失去信誉的商标,可以导致商品滞销、企业亏本。因此,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是保护企业的生存命脉。然而在我国市场上,也有少数不法分子采取不正确的手段毁坏名优企业的商标信誉,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记,等等。这些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此外,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损害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侵犯了外国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则严重损害了外国企业的利益,妨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1】武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2】胡开忠编著《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