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师:您好! 我是09级法硕(法学)一班的学生叫张博。我想请问您关于论文的一些问题: 我的论文题目是《论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我对此题目的思路是:对于公司法解释三。目前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职权说,分为行政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的组织体。一般来说,行政主体不包括自然人。 张弘的回答:问题之一就在于此,人尤其是自然人不应该成为行政主体吗?特别是公务员。现实是:行政职能或行政行为是由千千万万公务员完成的,遗憾是他们不是行政主体,这正好可以展开反思性论述。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其中包括自然人,所以论文题目就转化为论述行政相对人(主要是自然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目前,行政相对人在我国主要是被管理者的形象,主要强调义务。而我们要转变观念,提高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相对人也同样享有权利,而不是单纯被管理者的形象,而应该与行政主体放在同等地位。然后在此方面进行论述。 张弘的回答:这部分内容我基本同意,但应重点分析行政相对人称谓的不正确性,提出建议;与此同时,重点分析人在行政实体与程序法中的权利及行政机关的相应义务,进而平等,这是之二。 请张老师给予指教。 祝老师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学生:张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