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日,中院承办法官费尽口舌,终于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多达50多名当事人的案件,开发商因当庭给付106万元涉案。 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蔡某等52名当事人先后与宿迁市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相比看公司法论文。某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前向蔡某等人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如逾期不交房,将按照总房款日万分之十计算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该批房屋尚未通过验收,无法交房。蔡某等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蔡某等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14万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法官了解到该公司延期交房确有客观原因, 遂首先做通开发商的工作,要求其向购房户分别赔礼道歉,请求购房户的谅解。 然后,承办法官又逐个找购房户谈心,公司法论文。使他们自愿降下了过高的诉求,与开发商愉快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文导航 分享到: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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