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9年6月l6日,司莉将其租赁经营的位于本市光明路中段湛河区政府大门外以北第1间门面房转让给裘文生,裘文生交付给司莉转让费元(含房屋押金4000元),并接收美的挂式空调l台,简易货架13米,之后,裘文生即从2009年7月开始租赁使用该房屋并交付租金至2009年11月。经查,该归属平顶山市湛河区机关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站,该租赁站与田中逾在2009年1月1日签订门面房临时一份,将该房屋租赁给田中逾使用,期限一年,双方并约定该租赁房屋承租方不得私自转租,未经出租人,承租人将承租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协议签订后,田中逾并未使用该房屋即将其转让给司莉进行使用,而司莉之后将该房屋转让给裘文生。 原审判决:一、裘文生与司莉的房屋转租行为无效;二、司莉返还裘文生转让费元;三、裘文生返还司莉美的挂式空调一台,简易货架13米;四、驳回裘文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司莉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和田中逾之间及与裘文生之间均是房屋转租关系,而不是转让关系。其将门面房转租给裘文生时,已将租赁合同一并给了裘文生,裘文生对合同内容十分清楚,他愿意承租,而且裘文生已对房主全面义务交付租金,一审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其返还元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程序违法,另外两个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活动。 被上诉人裘文生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终审判决结果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lawyuan@ 、010-)评析: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均认可田中逾与司莉之间、司莉与裘文生之间系转租法律关系,原审判决在判决主文部分对此也予以了确认,故上诉人司莉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机关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站和田中逾也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该租赁房屋承租方不得私自转租,故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裘文生与司莉的房屋转租行为无效并无不当。上诉人司莉认为被上诉人裘文生明知房屋不得转租的事实而租赁经营,其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因被上诉人裘文生对此不予认可,且上诉人司莉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裘文生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不得转租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上诉人司莉作为与裘文生转租行为的相对方应当承担返还价款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后司莉亦可向其转租行为的相对方另行主张权利。上诉人司莉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明,且与原审庭审笔录不符,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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