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如何理解“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解答】本条是对销售者销售产品所作出的三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销售者的禁止性义务主要有三项: (1)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掺杂、掺假”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欺骗行为。 (2)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是指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用一种产品冒充另一种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产品的欺骗行为:“以次充好”是指销售者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的欺骗行为,也包括用废、旧、弃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行为。 (3)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合格产品,对于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确标注所采用的标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几种违法行为,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其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客观上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此,这三种行为是法严格禁止的,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问题】如何理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解答】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的有效期限。学会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gongsifalunwen/2012/0831/20462.html。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予以保护;超过法定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不予保护。 本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权受到保护的期限为两年。两年的起算日期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这里所讲知道是指当事人已经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同时也了解到具体的侵权人。应当知道是指查不清受害人是否知道被侵权和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或者视为知道。 本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同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本条规定要比民法通则的规定长一年;但是,起算日期同民法通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和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完全一致。民法通则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引起纠纷的诉讼时效,即包括对销售者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提出的违约之诉,也包括因产品质量提起的侵权之诉,而本条规定仅适用产品责任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这一种情况。也就是说,对于产品责任问题的侵权之诉,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适用本条关于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的规定应予适用。 3.【问题】免征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解答】《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了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范围,包括: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须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所以,公安部颁发的奖金应当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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