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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诉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

时间:2012-09-04 00:19来源:朱利凡 作者:思前恋后 点击:
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诉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来源:文秘范本网作者: 受理单位: 海口海事法院 公布号: (2000)海商初字第062号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调解书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0)海商初字第062号 原告北京船舶
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诉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 来源:文秘范本网作者: 受理单位: 海口海事法院
公布号: (2000)海商初字第062号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调解书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0)海商初字第062号

  
  原告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中国通信中心卫星地面站。
  法定代表人陈建成,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雄儒,海南省海事局干部。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天一洋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元丰,公司职员
  案由:船舶通信服务合同通信费纠纷。
  原告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下称导航公司)诉称,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洋公司)所属"洋浦"轮,自1997年5月至1998年7月止,经导航公司结算通信费人民币计5961.83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予拒绝。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洋公司支付原告导航公司通信费人民币5961.83元。
  被告南洋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其拖欠被告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通信费人民币5961.83元。并愿在本民事调解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原告通信费人民币5961.83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元由原告导航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 荣 平          
审 判 员 梁     旭
审 判 员 蔡 斌 航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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