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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23 02:21来源:半神 作者:邢立达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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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上午,当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时,原告史女士表情有点无助,这样的结果,我只能选择上诉,因为我还是不知道自己的退休手续到底该由谁来办理?无奈中自己全额交纳养老保险费。 1996年1月31日,史女士从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3月20日上午,当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时,原告史女士表情有点无助,“这样的结果,我只能选择上诉,因为我还是不知道自己的退休手续到底该由谁来办理?”无奈中自己全额交纳养老保险费。 1996年1月31日,史女士从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调到了新中实公司工作,在其下属单位任副经理的职务,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三年的聘用合同。两年后,由于上级领导更换,史女士未被安排副经理职务,单位也没有再给她安排任何工作,每个月仅发放400元生活费。1998年7月开始,史女士连400元的生活费都拿不到了。 过了一段时间,史女士突然想起一件比生活费更重要的事。“连生活费都不发了,单位还会替我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吗?果然不出我所料,我到社保机构没有查到缴费记录。”说起当时的情形,史女士很气愤单位的做法。因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公司统一缴纳,于是她找到单位要求解决问题。经过双方协商,决定中断期间及以后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史女士自己负担,单位负责办理补缴和代缴手续。 2007年11月2日,公司法论文。史女士55岁了,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缴费记录也完全符合退休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根据规定,办理退休养老金审批手续应该由用人单位出具办理退休的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移交档案给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申报手续。但是令史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存着自己档案的公司却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9月,史女士曾多次向单位提出口头申请,遭到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后来又两次向单位邮寄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书面申请,同样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史女士只得决定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有瑕疵。 2007年12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因为社会保险尚未纳入劳动仲裁受案范围。12月5日,史女士及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同时请求判决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金,赔偿自2007年12月起至实际领取退休金之月止的退休金损失。 史女士认为,自己具备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条件,但单位借着存档的权利,就以莫须有的理由实施不作为,严重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先是向法庭出示了当时史女士和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声称自从1996签订的合同三年期满后,双方虽未办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但也没有续签合同,史女士也没有再到单位工作,所以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十年前就已解除,单位没有为史女士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公司法论文。公司没有否认至今保存史女士档案的事实,但是却辩称这是对史女士的保护。 经过开庭审理后,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史女士和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驳回了史女士要求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并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认为,之前公司没有将史女士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并在史女士个人全额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最后提出公司“应协助原告办理有关手续。”办理社保究竟是谁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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