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有两个来源,一是外国法,而是经济学。 对于外国法,应该形成一种学问上的水位差。即,某外国对此问题研究颇多颇为成熟,而我国对此研究较少或者尚处在战国时期。 对于经济学,曾经有位学友告诉我说,对于公司法,法律只是其皮毛,经济学才是其灵魂。最近看了些文章,觉得不虚,只有在经济学理论支持下,寻求解释论的解决才有其生命力。否则,从解释论到解释论,只能说是在做玄学,或者说是在教条主义。 日本民法学,曾经有过方法论的几次论争,其大体趋势,是不断向立足于现实立足于社会的方向发展,既然民法都已如此,我们再奉解释论为至宝,不就是在捧中世纪的古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