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公司法 公司法全文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为您提供了公司法的全文以及公司法的解释部分,供您参考。 ● 最新公司法全文 最新公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详细]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制定该《规定(一)》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在总体结构上由原来的十一章增加为十三章,由原来的230条减少为219条,其中,新增加44条,修改91条,删除13条。公司法对涉及公司法律关系的一些民事权益制度做出了重新安排,更加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取消了不合时宜的国家强制性管理规定,增加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程序规范,规定了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民事权益...[详细] ●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重视股东利益保护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并且规定当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措施来维护权利。由此,公司诉讼开始迈向多元化时代,一批新类型的公司诉讼进入了司法领域,这些新类型包括:(1)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第22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之诉(第34条);(3)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退股权保护之诉(第75条);(4)因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152条);(5)针对董事和公司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第153条);(6)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讼权(第183条...[详细]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制订或者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筹办公司设立事务并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人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和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详细] ●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关于清算责任、赔偿责任、清偿责任规定的解读 1.《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可见,清算义务人为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负有清算义务。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转化为清算责任,进而转化为财产责任...[详细] ● 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目的 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就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源于我庭2001年年初开始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启动该司法解释的主要考虑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但是,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对法人解散和终止关系认识不一致,导致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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