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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商律师网(曹乔华)

时间:2014-05-08 21:5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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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表明(一)

时刻:2014年02月22日 点击:次 作者:本站原创 来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多少题目的划定(一) 

3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验前有关民事举动可能变乱产生纠纷告状到人民法院的,如其时的法律礼貌和司法表明没有明晰规按时,可参照合用公司法的有关划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划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时,高出公司礼貌按限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举办再审时,不合用公司法的划定。

第六条 本划定自发布之日起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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