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年限于08年后开始部分的法律据是什么 发表时间:2009-03-11 11:44 阅读次数: 1411 所属分类:
原文地址: 作者:
急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年限仅限于08年后开始部分的法律据是什么 因为涉及客户切身利益,而且客户也看到了该报的解答,并称找人咨询过有关劳动仲裁部门,给出的答案也是双倍赔偿金仅限于08年1月1号后,就此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急盼指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2008年1月1号后工作年限的具体法律依据! 3.10日某报刊登的《律师解读变相裁员》,全文如下: N+1工资补偿?2008年开始双倍赔偿 杨杨,所在公司为一大型求职网 公司人力资源的人跟我们叙述公司目前遭遇的困难,然后发一张单子给我,上面写的是对员工的补偿方法:N+1的工资补偿,N为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过去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为一个月的底薪。然后说,考虑到我家在外地,公司会另外给1000元的过节费,然后让我签字。因为我是销售人员,不补偿加班费。 某律师(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二)规定,用人单位在经营出现困难需要裁减员工,特别是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员工。否则,为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和八十七条规定,员工有两个选择:一是拒绝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不足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双倍赔偿金部分仅限于2008年后开始的部分。 本人认为,这样分段计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该规定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补偿金为代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属于无过失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要求赔偿,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按照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四十七条仅是一个用于算补偿或赔偿的客观标准,根本不涉及九十七条的规定。把相关法律罗列出来看赔偿金的计算更清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赔偿标准在四十七条,四十七条如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合八十七条和四十七条来看,赔偿的年限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这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那么依据上八十七条、四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作一个逻辑推来推断赔偿金的计算(为了简化,标准不细化): 赔偿金=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2 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一年一个月工资 得出:赔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2 那么2008年1月1号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定是否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呢? 法不溯及既往通俗点说就是:在法律生效时间以前,有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可依据该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结合本文探讨的问题,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在2008年1月1号以后不通依八十七条要求双倍赔偿,也不得出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号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分段计算的结论。 以上是本人拙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