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详法(主席令第九号)(4)
时间:2014-04-01 16:0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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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入口的食物、食物添加剂以及食物相干产物该当切合我国食物安详国度尺度。 入口的食物该当经进出境检讨检疫机构检讨及格后,海关凭进出境检讨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 入口尚无食物安详
第六十二条 入口的食物、食物添加剂以及食物相干产物该当切合我国食物安详国度尺度。
入口的食物该当经进出境检讨检疫机构检讨及格后,海关凭进出境检讨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 入口尚无食物安详国度尺度的食物,可能初次入口食物添加剂新品种、食物相干产物新品种,入口商该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干的安详性评估原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作出是否准予容许的抉择,并实时拟定响应的食物安详国度尺度。
第六十四条 境外产生的食物安详变乱也许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可能在入口食物中发明严峻食物安详题目的,国度进出境检讨检疫部分该当实时采纳风险预警可能节制法子,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解决和国度食物药品监视解决部分传递。接到传递的部分该当实时采纳响应法子。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物的出口商可能署理商该当向国度进出境检讨检疫部分存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物的境外食物出产企业该当经国度进出境检讨检疫部分注册。
国度进出境检讨检疫部分该当按期发布已经存案的出口商、署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物出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 入口的预包装食物该当有中文标签、中文声名书。标签、声名书该当切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礼貌的划定和食物安详国度尺度的要求,载明食物的原产地以及境内署理商的名称、地点、接洽方法。预包装食物没有中文标签、中文声名书可能标签、声名书不切合本条划定的,不得入口。
第六十七条 入口商该当成立食物入口和贩卖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物的名称、规格、数目、出产日期、出产可能入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接洽方法、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物入口和贩卖记录应卖力实,生涯限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物由进出境检讨检疫机构举办监视、抽检,海关凭进出境检讨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物出产企业和出口食物质料栽培、养殖场该当向国度进出境检讨检疫部分存案。
第六十九条 国度进出境检讨检疫部分该当网络、汇总收支口食物安详信息,并实时传递相干部分、机构和企业。
国度进出境检讨检疫部分该当成立收支口食物的入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物出产企业的诺言记录,并予以发布。对有不良记录的入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物出产企业,该当增强对其收支口食物的检讨检疫。
第七章 食物安详事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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