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三:绑架罪即遂的问题A.小柏:绑架罪的行为结构是: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但只要求实施第一步,不要求实施第二步,更不要求实现不法要求。因此,只要行为人实力控制了人质,绑架罪就既遂。有人会问:那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其区别在于绑架罪在实力控制人质时带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没有这一目的。 例四.共同犯罪部分老刘是大神,不解释。 附录:押题阶段老师推荐:柏浪涛+刘凤科 民法 钟秀勇(主)+段波(辅) 1、钟秀勇,弱弱的问下,这书现在谁写的?可惜12年出题人认为悬赏广告”定性为单方允诺!没有前瞻性。只有老钟讲到了!13年不再推荐李建伟的《民法60讲》,出的问题太多,果断老钟! 2、民法物权法部分,物权法第一人,必须听钟秀勇。 3、关于老钟的几点说明: 备注1、老钟的《民法十大样板题》,从11年开始就没有再更新(原因详见老钟授课),但是其中物权法的几道样板题(样板1:一物数卖:(2006-3-91、92、93)样板2:返还原物请求权(2007-3-94、95、96)仍然是经典中的经典,但是仅仅指老钟对这几道题的完美解析。(这也导致了很多其他民法老师争相模仿,都将这几道题收录在自己的讲义中,但是,始终被模仿,从未被超越,哦耶。),可用,必看。 备注2、听完老钟的民法课,你才知道其他老师讲得有多浅显;你才知道自己本科民法的大坑有多深。 4、因为段波没有独著的讲座,所以没办法推荐教材,讲义即可。 备注1:波波的民行先修班必听,必杀技:根据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一书改编而成《民法体系25图》(民刑先修阶段)必听! 备注2 5、推荐民法复习顺序:钟秀勇的系统强化+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民法体系25图可放在老钟之前,也可以放在老钟之后,但是老钟的课一定要听。 6、推荐教材:厚大《钟秀勇讲民法》三件套 钟秀勇 独著 7、也许有童鞋会担心民法听两老师会不会乱,明确的告诉你,波波和老钟都死迷一个人,王泽鉴,不解释。 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 王利——必杀技:民法的思维方法,其实就是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一书中提到的“历史的方法”。 周郡——做他的模拟题,就是找虐,对了,我一直怀疑他是纪连海的弟弟,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附录2:其他老师的介绍,注意,是介绍,不是推荐。 李建伟,合众的大老板,他那本《民法60讲》,说实话确实帮了不少人,但是自从从万国出来,自己当老板以后,课时没法保障,在众合通常只上一半的课程,上课的时候抨击这个学校抨击那个学校,感觉特别傲,个人不喜欢这个人。现在看来,体系差,例子老,并不推荐,当然,如果没有钟秀勇或者段波的话,这本书还是可以的,但现在有了更好的选择,弃之。 李仁玉:律考时代(1998—2002)的出题人,最大的问题就是他的口音和上课的节奏,慢!慢!相当的慢,讲着讲着玩手指去了,就是在三校因为口音重而被钟秀勇取代,参杂的个人观点过多。 隋彭生:也是大师,目前在政法英杰上课,“隋氏民法”的创始人最适合提高民法应试技巧的民法课程。老隋一向睿智,他喜欢把难以参透的民法理论用一些口诀、一些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小案例予以讲解,而且老隋的归纳总结能力甚强,认真听课的学员可以迅速提高自己的民法理论水平和应试技巧。在老隋的眼中,民法并不需多少背记,属于一点即通的学科。但是,最近几年有淡出司考圈的趋势。 席志国:合同法讲得最好,但是状态时好时坏,慎入。 张翔:推荐非法本的童鞋听,他的东西到后面几乎没有什么利用价值了,为什么?07年·卷三·11题,这题出题人明明考的是物权法定原则,但是他非要说成是附义务的赠与,我晕。和张熊宝一样一样的,非常爱玩矿泉水瓶子。 陈飞:小飞飞,艺名夏凌云(很多老师都有两个名字)善意取得部分讲得不错,但是在钟大帝讲物权法的时代里,永无出头之日;此外,07年·卷三·第1题,也就是出题人之前想考“事实合同理论”的这题,后来出题人发现该理论提出后不到二十年即被彻底抛弃,后来本题刚好可以用“重大误解”解决得出答案,之后在新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将答案修改(1、解释先于错误→客观主义的解释→合同成立→重大误解→可撤销→撤消后→缔约过失→按市价付款。2、2012年卷三第3题C选项再次考察)。他仍然按照事实合同理论讲解,如果12年卷三第3题之前是听他的课的话,完蛋了,慎入。 马特:也是从万国出来的,长得和小柏一样帅,但是同样只推荐非法本的童鞋听。
建议听课技巧: 博主按语:鉴于本人民法推荐了两个老师搭配使用,现在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说明,如下处理: 首先,民法现在也考有争议的知识点(是真正的无定论的知识点,可不是那种乱解析出来导致争议的知识点,例如:07年·卷三·11题,这题出题人明明考的是物权法定原则,有的解析说成是附义务的赠与,这种请自动屏蔽。),但是他不像刑法那样是开放式的,是直接按照出题人自己的观点进行的(12年悬赏广告的性质),因此,民法有争议的知识点不能像小柏和老刘那样两者兼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