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遗产税是多少 >

规避遗产税的信托行为:否定抑或宽容(4)

时间:2014-03-21 09:4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上述立场是值得肯定的。特殊的权利结构使信托成为较为特殊的制度,并使其在税收安排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适用空间。委托人设立信托尽管存在多种目的,但税收目标大多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有证据表明委托

上述立场是值得肯定的。特殊的权利结构使信托成为较为特殊的制度,并使其在税收安排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适用空间。委托人设立信托尽管存在多种目的,但税收目标大多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有证据表明委托人设立信托存在相应的税收目标,应当予以尊重,否则,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民事信托的发展就难以实现。正是基于这个方面的考虑,有的立法还积极推动和促进税收目标的实现。例如,《美国统一信托法》第46条规定:为实现委托人的税收目标,法院可以以不违反委托人可能意图的方式对信托条款进行修改。法院还可以规定这种修改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人对此解释说,委托人设立信托通常期待州及联邦税法会继续按照他们当初设立信托时大致相同的方式适用于信托。因此,只要信托的修改与委托人的“可能意愿”一致,应允许法院修改信托以实现委托人的税收目标。“这是一个在以前的普通法和制定法中都没有出现过的有趣规定”。目前,民事信托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在构建信托制度时,维护这一制度的魅力并促进其在民事领域的发展,是值得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此而言,信托规避遗产税的行为是不宜否认其效力的,否则,信托在民事信托领域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民事信托的发展就难以实现。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