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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罪名解析

时间:2012-08-28 19:58来源:网购帮手 作者:秋颜素心 点击:
一、概念及构成犯罪的条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经工商登记设立的

一、概念及构成犯罪的条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经工商登记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这类单位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里的“人员”,具体是指以下三种人员: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他们是公司治理机构的成员,对公司有一定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二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人员因工作原因,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要么拥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三是除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的员工。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上述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力,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这里的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其实职务侵占罪案例。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知识产权权,等等。

“非法占为己为”,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还包括使第三人所有。

二、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后勤服务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构成本罪;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中,除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构成本罪。

2、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本罪;但以上人员如果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侵占救灾物资、救济款等公共财物的,则构成贪污罪。

3、侵占财物的手段很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采购货物时,事先与卖方商定提高价格,然后由卖方将差价部分返给自己;采用虚开发票额的方法,多报经手费用;巧设名目,私分单位财产;以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得财物为目的,控制交易过程,将单位财物以零价格或较低的不合理价格转售,等等。

4、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对环境的熟悉等与自身工作职能不相关的条件将单位财物秘密窃为己有的,则构成盗窃罪。如单位会计发现出纳忘关保险柜,趁机将保险柜里的财物取走的,就不能按职务侵占罪处理。

5、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侵占罪中的财物是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而本罪则必须是明知属单位所有的财物。如果是公司将某一财物临时交给本单位员工保管(非为其本人工作需要),或是交给非本单位的员工保管而发生侵占行为的,则构成侵占罪。

6、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返还的想法,即挪用一段时间后还要归还单位;而本罪则没有,其目的就是非法占为己有。在实务中判断行为人是想占有还是想返还,通常要看其客观表现而不能只听其陈述,如果其是用来大肆挥霍、用于购房买车、或奢侈品,而本人又无短期偿还能力,则可认定其是以占有为目的的。

三、处罚措施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对本罪的处罚分为两个等级: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河南省的相关规定,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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