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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的举动应定何罪 宣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历: 互联网 案情: 吴某系某都市名誉社业务员,2001年至2

时间:2013-06-10 00:2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情: 吴某系某城市信用社营业员,2001年至2003年4月,利用单位管理上的疏漏,偷拿单位空白存单16份,并在空白存单上盖上信用社印章。此后,吴某私自在外先后16次揽储收取他人存款13.52万元,在该16份存单上填好数额后交给存款人,只将其中500元入单位帐,

在该16份存单上填好数额后交给存款人,还是名誉社的资金, 分歧意见: 对吴某的举动怎样认定,吴某也预推测有这种效果,而且具有行使储款的目标,吴某的举动与单元的名誉及事恋职员的特定身份相接洽,并在空缺存单上盖上名誉社印章,吴某的举动是行使伪造的银行存单的举动,对行使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的举动,固然吴某未将存款所有入帐。

只是在2003年4月携款叛逃,将资金归个人行使,吴某是操作其接受名誉社业务员的身份举办诈骗, 按照刑法第272条之划定,从此,金融凭据诈骗罪是指举动人操作金融凭据举办诈骗运动,客观上操作职务之便将其以单元名义所揽的款个人行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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