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侵占罪定罪数额标准探析 发布日期:2009-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定罪数额标准,采用数额(2)

时间:2013-08-15 00:0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犯罪构成要件有犯罪共同要件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分。数额较大这一定罪情节虽然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但都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决定着侵占行为的性质,即罪质的质,而数额较大这一定罪情节只是影

犯罪构成要件有犯罪共同要件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分。“数额较大”这一定罪情节虽然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但都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决定着侵占行为的性质,即罪质的质,而“数额较大”这一定罪情节只是影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程度,即罪质的量,虽然一定的量变引起质变,但这种质变仍然不能跳出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对侵占罪的规定性。“就某一具体犯罪而言,具体犯罪成立的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与定罪情节之和” 。从定罪情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侵占“数额较大”这一侵占罪的定罪情节,是在侵占行为符合犯罪基本构成的基础上,通过对侵占行为量的规定来界定犯罪,进而限定刑罚处罚的范围,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侵占罪定罪情节的数额,是国家出于侵占行为“侵犯的客体意义不是十分重大,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需要在量上进行界定才能认定它们构成犯罪” 。同时,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侵占罪包括两个罪刑层次,其中“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为该罪的基本犯罪。“由基本罪状和基本法定刑组成的犯罪,就是基本犯罪” ,作为基本犯罪成立要件的定罪情节,其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为区分基本犯罪的罪与非罪。因此,确定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其系定罪情节这一要素。

在确定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时,有的学者认为,虽然数额是影响侵占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轻重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犯罪的动机、手段或方法,以及对被害人造成除财产之外的其他后果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侵占行为的危害社会程度,它们有时候能决定侵占罪的成立与否。因此,不应将数额较大视为侵占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同时,还以盗窃罪作为参照进一步指出,应该只将“数额较大”视为侵占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应看作是侵占罪构成的一个条件 。我们认为:

首先,该观点与我国刑法的规定严重背离。在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的量的多少,反映了行为对国家所保护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制度的侵害程度的高低,刑法第270条仅要求从量上去界定犯罪,并没有在“数额较大”之外规定“情节严重”之类的定罪标准,因而将动机、手段、方法、后果等作为定罪情节考虑严重背离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其次,该观点以盗窃罪为参照提出“数额较大”只是侵占罪的一个“重要定罪情节”而非构成条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数额较大”是划分侵占罪罪与非罪的标志,表明其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它属于犯罪构成的条件 。前述观点既承认“数额较大”是定罪情节,又否认它是构成条件,自相矛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在数额之外另定定罪标准的合法性姑且不论,但其适用范围不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盗窃罪一个罪。因而不能以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套用于侵占罪适用。

第三,该观点错误理解了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第13条“但书”,具有出罪功能而非“入罪”功能 ,对侵占行为来说,只有在达到“数额较大”前提下,考虑如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而不能相反理解即认为“数额较大”是影响侵占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众多因素中的一种,如果有其他情节表明其社会危害性严重,也应以犯罪论处。

因素之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贯穿于整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立法上强调对犯罪设立的法定刑,要与罪行的客观事实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我国刑事立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个刑罚体系按照各种刑罚方法的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并且各个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结构紧密,主附配合,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适用;二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建立刑罚分则体系之一,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所处的刑罚也就不同。刑罚分则各类罪的排列和各类罪名体系的建立,基本上是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罪刑的轻重决定的。刑法分则将侵占罪按照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将其划入侵犯财产类罪中,列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罪之后,规定量刑起点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侵占罪属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罪行相对较轻的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这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确定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应当首先考虑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