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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定罪数额标准探析 发布日期:2009-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定罪数额标准,采用数额(4)

时间:2013-08-15 00:0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其次,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轻微犯罪。刑法第270条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作为告诉才处理的对象,多为性质不太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的犯罪。刑法对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侵占罪的犯罪

其次,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轻微犯罪。刑法第270条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作为告诉才处理的对象,多为性质不太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的犯罪。刑法对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侵占行为侵犯的只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中的返还请求权,没有侵犯他人财产的占有权,相对而言,其社会危害性小于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也知道犯罪人是谁,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容易收集,一般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完全可以由被害人自诉解决 。因此,在确定侵占罪数额时,应当注意侵占罪系轻微刑事犯罪这一特点。

再次,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幅员辽阔,东部与西部,南方与北方,内陆与沿海,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一致,甚至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同样的侵占数额在不同地区的实际危害程度就不相同,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对侵占罪“数额较大”规定一个统一的固定的标准,既脱离实际,又显得过于机械。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数额作解释时,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种做法既保证了定罪数额标准在全国的统一,又照顾了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现状。确定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采用此方法。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司法解释: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确定为1万元至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标准确定为5万元至8万元为起点,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注释:

 

  1、如1998年4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实施〈刑法〉有关数额标准的问题(参考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数额较大、巨大的标准:人民币五千元、五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司法实践中,对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掌握,有的比照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以500-2000元为起点,有的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占罪(即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以5000元-20000元为起点。

  3、关于侵占罪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表述。如陈兴良著:《侵占罪研究》表述为“根据新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侵占罪”,发表于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王作富著:《论侵占罪》表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即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收藏、保管的他人财产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发表于《法学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参见逄锦温、臧冬斌著:《侵占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6、参见傅雪峰、徐培龙著:《论侵占罪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杂志2001年第5期,第38-39页。

  7、陈洪兵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含义之辩》,发表于《法律适用》杂志2004年第4期,第79页。

  8、王晨著:《定罪情节探析》,发表于《中国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第67页。

  9、王充著:《定罪情节若干问题研究》,发表于《法学评论》杂志2000年第6期,第132页。

  10、同8,第70页。

  11、同9,第131页。

  12、同10。

  13、参见刘志伟著:《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14、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8页。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16、参见张小虎著:《人身危险性与客观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非罪思辩——我国〈刑法〉第13条之出罪功能》,发表于《中外法学》杂志2000年第4期。

  17、同5。

  18、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把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均确定为1万元以上。

  19、参见齐文远、周洋著:《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论》,发表于《中国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第128页。

  20、同4,第251页。

 

 


张顺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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