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要】封缄物理论的合用在说明犯科取得集装箱货品的犯法举动时具有实际意义。依据封缄物的理论,对付集装箱货品的犯科获取举动的说明应该具有甄别性,整体获取和部门获取,这在刑法评价上是有基础区此外:整体获取应该创立侵略罪可能职务侵略罪;部门获取则应创立偷盗罪。 【要害词】封缄物理论;整体与部门;偷盗与侵略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封缄物理论的一样平常性先容 连年来,跟着我国集装箱运输业的成长,偷盗集装箱内的货品的犯法举动也呈不绝增添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机窃取加封的集装箱内的货品一样平常按凭证偷盗罪来论处,但也有凭证职务侵略罪可能侵略罪举办评价的。笔者以为,对付这类犯法案件的论处,应该严酷依照封缄物理论举办过细说明,以求告竣此类案件审讯理念上的同一。 对付占有“缄封物”的举动,日本刑法学界首要有以下几种概念:区别说以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可是封缄物的内容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创立侵略罪;取出封缄物中内容的,创立偷盗罪。批改区别说以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个中的内容由受托人与委托人配合占有。因此,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创立侵略罪;非法取得个中的内容的,创立偷盗罪与侵略罪的竞合,按偷盗罪论处。非区别说以为,封缄物整体与个中的内容没有区别,性子雷同;个中有人以为均由受托人占有,有人以为均由委托人占有。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司法实务中的根基态度是:以为受托人在保管包装物的进程中,对整个包装物解决和占有,但对箱内之物受托人非处于持有状态,而是由委托人持有和支配,因而将箱内之内犯科据为己有的举动亦认定为偷盗。 我国刑法理论也有别离占有说、委托占有说、受托人占有说等三种学说。通说概念以为该当回收区别说(也即别离占有说)。这一通说理论概念,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也有所浮现。譬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划定:“邮政事恋职员擅自开拆可能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划定治罪从重赏罚。”从理论上讲,邮件属于封存的容器性储存物,即封缄物。申言之,邮政事恋职员受邮政局的委托占有节制邮件,并不代表邮政事恋职员可以自由占有节制邮件中的财物,也就是邮政事恋职员的职务之便只是对邮件整体的节制,而不是对邮件内财物的节制,以是邮政事恋职员从邮件中窃取财物只能切合偷盗罪的特性,刑法的划定刚好证明白这一点。 二、司机窃取所运集装箱货品的性子认定 上文对封缄物理论举办了简朴的评介,笔者也倾向于别离占有说的概念,即:集装箱作为封缄物的一种,偷盗集装箱内的物品应该以偷盗罪定性;而将集装箱整体处理的应该视环境以侵略罪可能职务侵略罪认定。下面笔者详细说明。 1、偷取集装箱内部的货品认定说明 《法制周末》2010年3月18日登载过这样一则案例:2007年浙江省某公司一名集装箱货车司机伙同他人窃取了本身驾驶货车中的货品。查看院以职务侵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却倾向于偷盗罪的认定。[1] 凭证“封缄物”理论,对司机窃取加封的集装箱内货品的举动应组成偷盗罪。为进一步认清事物的本质,笔者在“封缄物”理论的基本上,就司机对集装箱内货品是否有解决节制权这一要害题目进一步睁开说明 第一,认定相干职员是否具有对某一财物的解决支配相关,该当掌握两个要素:一是要看客观上人对财物有无究竟上的解决支配力;二是要看人的主观上是否形成解决支配财物的意识。只有齐全了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组成要素,节制举动才气创立。日本学者指出:占有是指究竟上的支配,不只包罗物理支配范畴内的支配,并且包罗社会见识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按照上述根基概念,显而易见解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机对集装箱内的货品不具有解决支配相关。由于集装箱托运人在加封的环境下,其主观上已明晰解除了司机对集装箱内货品的解决支配权,而这种解决支配权仍为托运人(或货主)究竟上享有。并且从一样平常的社会见识看,要认定司机对个中的货品具有解决支配相关,也显然是社会公家所难以接管的。 第二,司机对集装箱内货品的解决支配与职务侵略或侵略罪中经手、解决或代为保管气象下的解决支配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司机的首要职责在于将集装箱安详输送至指定所在,而并非对集装箱乃至箱内财物解决支配,举动人对所承运的集装箱及其货品之解决支配仅仅是作为其附随任务而存在,分开了承运的首要职责,该解决支配任务无法独立存在;而职务侵略罪、侵略罪中的解决支配任务则是举动人的首要且独一职责,无需凭借他项任务而存在。 上述团结对财物的支配相关即节制力的说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窃取举动是解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成立新的支配相关的进程,并且财物全部权人或解决人对财物的节制并不以人与物的空间间隔为要件。因此,司机在货主及接货方不知情的环境下,撬锁或回收不损毁集装箱箱体及其金属封芯的要领打开集装箱盗走集装箱内的货品,已改变了货主对财物的解决支配相关,其举动属于奥秘窃取举动,切合偷盗罪组成要件。 2、对窃取“封缄物”整体———集装箱及其货人格为的性子说明 司法实践中,在极个体环境下,也会碰着司机将集装箱及内部货品一路侵兼并出卖的非凡环境。在这种环境下,笔者以为,司机基于劳动相关可能雇佣相关,其对集装箱整体负有保管责任,如其将集装箱及其内容物整体出卖,应组成职务侵略罪或侵略罪。 对付这种思索倾向,大概会有人由此提出:占有集装箱整体可以认定为职务侵略或侵略性子,而占有集装箱内的货品(绝大大都环境下只占有个中的部门货品)的举动则要认定为偷盗性子,这在治罪量刑上显然是不合理的;对性子基内情同的两种举动作差异的处理赏罚,显然违反了“举重以明轻”的根基道理,因此学界有概念主张,为了停止这种“罪刑不顺应”的环境产生,对付司机不管是占有集装箱整体照旧个中的货品均应看成为职务侵略罪或侵略罪论处。笔者以为持该论者只看到了犯科占有财物这一外在的、单方面的、情势的特性,但没有从刑法理念和理性的角度举办内涵的、全面的、本质的思索和衡量,从而未能通过对举动根基特性的差别和社会危害性的差此外说明来对举动性子举办正确掌握。详细阐述如下: 第一,两种举动貌似雷同,实则相异。这种相异性首要表此刻:一是举动人对集装箱整体该当说具有必然的解决支配相关,但对内容物因为货主采纳了加封的本领,从而现实上解除了司机的解决支配相关。二是举动人采纳的伎俩差异。占有集装箱整体的举动具有公开性,而占有集装箱内货品的举动则具有奥秘性。前者举动人采纳的实质上是一种公开侵占举动,他并不想对功效采纳其他诱骗、遮盖的伎俩,尔后者则采纳的是一种奥秘本领,在案发往后还会采纳各类诱骗、遮盖的伎俩。三是从侦查角度看,两者意义也是差异的。前者举动产生后,作案人明晰,因此犯法轻易侦破,而由此带来的功效是犯法黑数险些为零。后者举动产生后,因为其奥秘性,导致此类案件的详细犯法所在难以确定(有的乃至在货品达到海外口岸之后才被发明),公安构造备案后侦查取证的难度很是大,因此必要采纳各类侦查本领来侦破案件,不单司法资源淹灭多,并且会形成大量的犯法黑数。因此,在评价一个举动的法律性子时,必然要有一种完备的刑法思想,即从犯法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举办说明,发明两者之间的差别。切不行由于举动外在的、单方面的、情势的特性相似,而用一个举动的性子来否认另一个举动的性子。尽量在相同气象下,对某些举动人的论处也许会呈现必然的不公道性,但笔者以为说明题目、切磋举动的性子时,只能是环绕详细的举动并按照详细的法律划定而睁开。在现行的刑法中,不是很公道的气象也不乏其例。如平凡偷盗罪与监守自盗的贪污罪、职务侵略罪在起刑点和刑罚上都有很大的差别;而具有性买卖营业相关且加害的客体是社会解决秩序的嫖宿幼女罪起刑点却高于奸骗幼女的强奸罪。对上述题目,不能由于确实存在必然的不公道性,而否认对偷盗罪或嫖宿幼女罪的合用。 第二,两种危害貌似雷同,实则相异。司法实践中,侵占集装箱整体的举动较量有数,因此没有须要对此题目举办过多的胶葛。而奥秘窃取集装箱内货品的举动不单高发,并且这类犯法效果严峻,除了给被害单元造成庞大的经济丧失外,其危害性还表此刻:一是案发后引起被害单元间大量经济纠纷,乃至国际运输纠纷,社会危害很大;二是此类案件的频仍产生,致使中国企业在海外的贸易诺言大大低落,造成了较量恶劣的国际影响;三是此类案件的频发,严峻影响了物流业的良性成长。 第三,司法认定以及刑罚配置貌似不公,实则公道。按照立法道理,刑法罪名的设定与刑罚的设置必要综合思量主体、举动、罪过和客体等要素。关于犯法本钱与刑罚相关题目,“一种被视为正义的说法是,刑罚的轻重,首要取决于举动危害性的巨细,危害性越大的犯法,其刑罚也越重,危害性越小的犯法,其刑罚也越轻。”可见,犯法与刑罚简直定与因主体、本领等差异而发生变革的犯法产生率、侦破率等细密相干。假如产生率高而侦破率低,从而使现实产生的大量犯法形成了黑数,最终会强化罪犯对“违法本钱低廉”的熟悉。 三、偷盗集装箱货品共犯创立与否的说明 司法实践中还每每存在这样的案例:司机甲运输集装箱货品,在运输途中碰着路人乙,乙知道甲运输物品而且急需该物品,于是与甲商量:乙付出一万元给甲,甲应承乙卸掉两万元的货品。题目是:乙是否组成偷盗罪可能侵略罪的共犯? 1、客观方面的说明: 本案中甲乙二人的举动在情势上好像是属于配合犯法的之客观身分领域,即:都指向统一方针互相接洽、相互共同,结成一个有机的犯法举动整体。可是说明本案的实质,笔者以为甲乙二人并不创立配合犯法之客观方面的要件身分。通说理论概念以为,配合犯法的客观方面可以解析为三个根基要素:第一,配合犯法人所实验的的举动都必需是犯法举动;第二,各个配合犯法人的举动由一个配合的犯法方针将他们的单个举动接洽在一路,形成一个有机接洽的犯法运动整体;第三,各配合犯法人的举动都与犯法功效的产生具有因果相关。说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乙的举动很难契合此三个要素的内在意义:起首,乙的举动不具有犯法自己的特质。乙要求甲以一万元的价值买其所运代价两万元的货品,这在本质上是一种买卖营业,虽然这种买卖营业不被法律所承认,可是纵然是这样一种犯科买卖营业也很难表明到配合犯法的领域内。其次,甲乙二人之间缺乏一个配合的犯法方针。甲的方针是以本身所运输但不属于本身的较大代价的货品来调换能为本身所拥有的较少的家产;而乙的方针则操作甲的这种贪财图利的主观念头而以获取更大的好处,在本质上,甲乙二人是“各怀鬼胎”,各自都有本身所欲所求,不该该认定为为配合的犯法目标而举办犯法。第三,乙的买受举动与犯法功效的产生并不存在肯定、完备的因果相关。对付甲来讲,通过文章第二部门的说明可得:甲应该组成偷盗罪(窃取集装箱内货品)可能组成侵略罪(窃取整个集装箱),因此集装箱(内)货品被偷取这一犯法功效的产生与甲的举动之间具有完备的因果相关,至于甲将货品本身卖掉可能与其他任何人买卖营业(现场买卖营业可能其他买卖营业),均是甲将已被着实际节制之货品的个人处分方法罢了。本案中的路人乙固然具有获取犯科好处的目标,可是这种目标是以甲的主观意志为绝对前提的,如果没有甲的贪财图利目标和偷盗、侵略举动,乙获取犯科好处的目标再凶猛也是惘然。 2、主观方面的说明: 配合犯法中各共监犯之间的犯法存心是很明明的,共监犯都熟悉到本身参加到犯法傍边去,本身的举动是整个犯法举动中的一个不行缺傲幽部门。说明本案可以看出,甲乙两人之间不具有这种明明的配合犯法存心,二人都是各有所求,这种差异好处追求的共性促成结案件中的买卖营业举动的产生。申言之,我们只能说二人之间由于差异的好处追求配合完成了为法律所否认的买卖营业举动,而不能单方面的认定为二人之间具有侵财的犯法配合存心。 对付此类案件的认定,有人指出这应该是属于“承继的配合犯法”。笔者说明,这种概念也是不适当的。所谓承继的配合犯法,是指配合犯法人之间本无犯法之配合存心,原来是个人完全独立的犯法由于其后其他人因为某种缘故起因而发生与单独犯法人雷同可能十分相同的犯法存心而插手,使其由单独犯法转化为配合犯法。这里的承继配合犯法之创立应该满意以下前提:第一,原单独犯法人已经实验犯法,且犯法没有完成,这是条件前提;第二,后插手犯法人因为某种缘故起因抑或念头发生与原单独犯法人雷同可能近似的犯法存心;第三,后插手犯法人与原单独犯法人一路完成了犯法,虽然这种完成并不是实施举动的契合,也可所以实施举动和辅佐举动的契合。举例声名之:甲正在掳掠,掳掠后被被害人紧张追赶,刚好碰着驾车的伴侣乙,乙见状大白甲处于“伤害”中,于是让甲上车,二人乐成躲避了追捕。这里甲乙二人的举动才可认定为是“承继的配合犯法”。而在本文接头的案例中,甲本来没有偷取、侵略的犯法存心和念头,仅仅是在乙的奉劝下才发生买卖营业的念头,这与所谓“承继的配合犯法”之条件前提相差甚远,谈何创立配合犯法?概念之粗劣不值得一驳。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甲乙二人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均不满意配合犯法的前提,不创立配合犯法,正确的处理赏罚方法应该是凭证二人的举动别离定性:甲组成偷盗罪可能侵略罪,而乙“买赃”的举动则不该该以犯法论处。 【作者简介】 庄绪龙,于2008年考入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薛盼望传授,首要研究偏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注释】 [1] 《法制周末》,2010年3月18日第C3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