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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时间:2014-04-01 14:43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清保,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系北京阿宝电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宝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 1.被告人张清保于1997年3月间,伙同潘艳林(另案处理)购买了两张空白的购货发票,在本市海淀区青年公寓内填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清保,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系北京阿宝电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宝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

    1.被告人张清保于1997年3月间,伙同潘艳林(另案处理)购买了两张空白的购货发票,在本市海淀区青年公寓内填写虚假的购货数量、品种和金额后,将此发票提供给北京启正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为人民币68万元,以此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注册成立了北京阿宝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998年7月间,被告人张清保又采用非法拆借的手段,在本市怀柔县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注册成立了北京烽火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人张清保于1998年11月至12月间,以阿宝公司的名义,从北京九润图象技术研究所购进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的计算机配件,并支付了三张空头的转帐支票,与事主约定延期兑付。当约定期限届满,事主将其中的二张支票入帐,发现是空头后,遂向张清保索要货款。被告人张清保答应在10天之内付款,后离开北京,去向不明,所欠货款未能偿付。

    被告人张清保于1998年10月间,以阿宝公司的名义,从北京现代电子科技市场个体经营户郝波、陈志环处购进光驱、软驱等计算机配件,共价值人民币73790元,并先后用7张空头转帐支票支付货款。同年11月间,被告人张清保以用支票兑换现金为名,用4张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空头转帐支票,从郝波、陈志环处兑换现金人民币34000元。当事主向其索要货款时,被告人张清保给事主打了一张73790元的欠条,后即离开北京,去向不明。所欠款项没有支付。

    3.被告人张清保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以阿宝公司的名义在报纸上发布电脑租赁广告,并先后与林裕富、曹阳、李鸿英等228名客户签订电脑租赁合同,分别收取3000元至4500元不等的租赁电脑押金,共计140余万元。同年12月,由于阿宝公司将事主交付的押金用于其他业务,且经营不善,造成无力退还事主押金的事实,从而引发大规模纠纷。被告人张清保于1998年12月13日离开北京,藏匿到山东省枣庄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清保逃走之时,228名客户中,15名客户已经交回了电脑,但阿宝公司却没有退还押金,这部分押金共有104000元。3名客户交付押金和租金9700元后,没有得到电脑。剩下的210名客户在合同到期后,到阿宝公司退还电脑时,阿宝公司已是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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