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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名义实施犯罪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2)

时间:2014-04-01 14:43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我院以被告人张清保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将此案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清保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我院以被告人张清保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将此案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清保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但在认定票据诈骗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上,却认定是阿宝公司在进行犯罪,张清保作为阿宝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此负刑事责任,因此,在阿宝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张清保按犯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清保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我院认为,海淀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清保作为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依法提起抗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我院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作出(2001)一中刑终字第272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海淀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清保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张清保以虚报注册资本的非法手段设立阿宝公司,实际是张清保个人经营的私营公司,除公司的正常开支外,其收益属张清保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阿宝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被告人张清保以违法注册的阿宝公司的名义,以延期兑付为幌子,故意给有关事主开具空头支票,且在事主索要贷款时离京潜逃,造成事主的货款无法追偿,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张清保在履行与228名事主签订的电脑租赁合同过程中,无力履行退还对方交付押金的承诺,亦未收回租赁的电脑,且每台电脑收取的押金数额不足以折抵每台电脑的实际价格,其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明,故海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清保犯合同诈骗罪,不予支持。据此,2002年9月17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清保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二、继续向被告人张清保追缴赃款人民币217790元,发还事主。其中,人民币11万元发还事主北京九润图像技术研究所;人民币107790发还事主郝波、陈志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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