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用公款的工具 从立法上看,调用公款的工具是公款。所谓公款,是民众金钱、国有金钱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元(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调用公款罪的工具除了上述内容外,是否还包罗一样平常的公物?这一点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广义上说,公款属于民众财物的领域,公款可用来购置公物,公物可折价处理赏罚变现为公款。 在社会糊口中,调用公款的征象时有产生。如某公办大学一系主任,将系里用于解说的一台代价5万多元的入口条记本电脑和一台代价7000多元的激光打印机拿回家里,恒久供其上大学的女儿私用。这种举动该当怎样定性?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分存在着两种截然差异的概念,[1]一种概念以为,刑法典明晰限制了调用公款罪的犯法工具范畴,不包罗一样平常公物,因此按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一样平常公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工具。[2]如2003年3月最高人民查看院在《关于国度事恋职员调用非特定公物可否治罪的请问的批复》中指出:“调用非特定物归个人行使的举动不以调用公款论处;如组成其他犯法的,依照刑法相干划定治罪赏罚。”另一种概念则主张,调用公款罪的犯法工具既包罗公款也包罗公物,只是以公款作为首要示意情势。其首要来由是:从立法意图和配景举办考查,立法构造之以是将公款明晰划定为调用的工具,首要是思量到当前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的征象相等严峻,加害了国度、集团的公款全部权,侵害了国度公职职员职务举动的耿介性,松懈了党风和社会民俗。而且,调用公款的举动较调用公物的举动而言,更具有潜伏性和诱骗性,更易直接进入畅通规模,从而实现举动人调用的犯法意图,故立法构造将公款明晰划定为该罪的犯法工具。这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调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接济款物归个人行使的,从重赏罚”,可以获得印证。[3] 我以为:上述两种概念均不完全切合立法原意。对付调用公物的举动,在一样平常环境下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假如举动人以追求公物的商品代价为目标,将调用的公物变现为价款归个人行使的,应以调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详细来由如下:第一,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划定来看,第二款所划定的“款物”的寄义应涵盖于第一款划定的“公款”之中。对付该金钱所划定的调用7中特定款物的举动比第一款划定的调用公款举动“从重赏罚”,假如第一款划定的“公款”寄义不能涵盖第二款所划定的“款物”的话,就不存在“从重”的须要条件和公道依据。那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立礼貌定缺乏应有的逻辑周延性。第二,公款与公物都属于民众家产,二者在代价上具有互转性,用款可购物,卖物可得款。调用公物与调用公款具有雷同得社会危害性,譬喻调用代价10万元得轿车举办变卖将金钱归个人存入银行套取利钱,与调用公款10万元存入银行牟利来对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是雷同的,公物与公款理应均是刑法的掩护工具。可是,假如对法律划定的公款扩大表明为全部公物,未免过于牵强,与刑法的根基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相违反,且有损刑法人权保障性能,倒霉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力;同样,一概排出公物成为调用公款罪的工具,显然有失公正,使人们猜疑刑法的合理代价。由于只有这样做,有勉励非法之徒大举实验调用公物的举动之虞。因此,对付调用公物是否组成调用公款罪,应区别看待。假如举动人只是操作公物的行使代价,而未使公物流入商品畅通规模的,对此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假如举动人以追求公物的畅通代价为目标,调用公物后变现为价款归个人行使的,应以调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从情势上看,这时的调用虽与调用公款或7种特定款物的举动有所差异,但从举动的整体进程来看,是规避法律而变相调用公款,其本质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划定的调用公款举动没有区别。如司法构造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擅自调用或处理赏罚犯法怀疑人、被告人被扣押、冻结的赃物赃款及孳息等,应按调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用公款罪客观方面 2.1 关于犯科运动型调用公款罪的认定 调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示意为举动人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的犯法举动。详细包罗一下三种举动:第一,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第二,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第三,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数额较大,归个人行使,高出三个月未还。下面临前两种环境别离接头。 2.11 关于可否按照公款行使人自身环境判定犯科运动与营利运动的题目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明明分歧。一种意见以为,界定某一运动是犯科运动照旧属于正当的营利运动,必需团结公款行使人自身环境来认定。譬喻,调用公款炒股,对一样平常人来说,属于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可是假如是证券从业职员调用公款炒股,可能是调用公款给证券从业职员炒股,则凭证我国证券法的划定证券从业职员榨取参加股票买卖营业,应视为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而不能以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看待。另一种意见以为,区别营利运动与犯科运动该当以调用公款后的现适用途来认定,调用人的不正当性并纷歧定推出其从事的运动也是犯科运动。对国度事恋职员从事的策划运动不能一概认定为犯科运动,而应详细环境详细说明。国度事恋职员假如调用公款后举办的策划运动在法律应承的范畴内,那就该当按营利运动处理赏罚;假如调用公款后举行动律所不应承的运动,就按犯科运动看待。我赞成后一种概念。区别营利运动与犯科运动要害看举动自己的性子,而举动的性子首要不是由举动主体的身份抉择的,而是由举动的代价取向即举动的成长偏向抉择的,也就是由举动所加害的客体抉择的,在调用公款中立法者按公款挪出后的详细用途别离划定了三种差异环境,差异的用途浮现了差异的社会危害水平,立法者也据此对各类举动举办差异的犯法评价。可见公款挪出后的详细用途是抉择举动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身分,以是,区别营利运动(正当举动)与犯科运动该当以调用公款后的现适用途来认定。 2.12 犯科运动不必然以营利为目标 一样平常来讲,调用公款后的犯科运动仅指调用人举动的性子而言,而不问该举动是否营利。换句话说,某种举动,不管它是不是营利,只要是犯科的,就可以认定为调用公款罪中的犯科运动。现实糊口中,有的调用人将调用的公款用于走私、条约诈骗、犯科策划等犯科的营利运动,而有的调用人将调用的公款投入纯斲丧的犯科运动中去,如吸毒、嫖娼等。一样平常地讲,这两种犯法举动固然同属于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不影响对调用人的治罪,但详细反应出调用人的差异的犯法念头和差异的社会危害性,对正确量刑具故意义。 2.13 对付调用公款给他人行使,行使人用于犯科运动的处理赏罚,该当按照主客观相同等的原则和刑法理论上的熟悉错误道理,鉴定调用人的刑事责任 假如调用人明知行使人对公款的行使环境的,则应按公款的现适用途认定调用人调用举动的性子,即假如行使人将公款用于犯科运动,该当认定调用人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假如调用人不知道行使人对公款的行使环境,则该当以调用人的主观熟悉为准,确定其调用举动的性子,而不能以行使人对工况的现适用途认定调用举动的性子,如:行使人将公款用于犯科运动而调用人因为熟悉错误,觉得它用于正当的非营利运动可能营利运动的,则不能认定调用人调用公款用于犯科运动,该当思量调用人的举动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调用公款罪可能营利运动型调用公款罪。 2.2 关于营利运动型调用公款罪的认定 2.21 对营利运动的领略 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组成调用公款罪。在此虽稀有额限定,但没有限期限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种环境,要害是怎样正确领略营利运动。关于营利运动的范畴,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没有作出明晰的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调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2条虽罗列划定“调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置股票、国债等,属于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但没有对“营利”作出明晰而归纳综合的声名。理论界有学者以为,营利运动是指在法律范畴以内从事工贸易策划投契运动,好比做买卖办企业,投资股市,放贷等策划性运动。[4]司法实务界则广泛以为,营利运动是指为了牟取利润而举办运动,包罗出产性运动、策划性运动或融资性子的营利运动等,如做买卖、办企业,将公款存入银行、购置股票、国债等。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划定来看,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的,法律要求数额到达较大,并没偶然刻限定,营利的目标是否到达也在所不问。可以看出,在司法实务中,我国对传统的“营利”作了扩张表明,赋予了刑法上的“营利”更新、更多的内在。传统的“营利”指的是从事工贸易策划谋取利润的运动。显然,《表明》所列的几种举动都不属于工贸易牟利的举动。可是我们该当看到,在纷杂的社会实际眼前,人的熟悉手段长短常有限的,这就抉择了司法表明不行能细致地罗列各类营利举动。然而,法律礼貌以致司法表明既是一种举动法则,又是必然代价见识的反应,受必然代价观的支配,为实现响应代价方针处事。因此,透过司法表明的字面寄义我们可以找寻到储藏在个中的代价追求和代价取向:司法表明的拟定者已经熟悉到,假如简朴地把一些非凡营利举动解除在传统营利举动之外,就不能有用地掩护国度家产。而适内地扩大营利的范畴,正是顺应了社会实际成长的必要,是司法对社会实际变革所做出的敏捷回响,以便使刑法可以或许充实验展社会掩护、社会防卫的成果。因此,在正确掌握司法表明的代价取向的基本上,我们可以从现行司法表明所列的几种营利性为重抽象出一些详细的法则,并以此法则来指导同类案件的处理赏罚。综上所述,我以为,对调用公款罪中的营利运动可界定为“在正当出产策划运动中获取好处的举动”。这个观念即包罗了传统营利的根基内容,又包罗了诸如集资、入股、存款取息等非凡营利的内容;既与现行司法表明的根基精力相相符,因为社会实际成长必要相相符。因此总的说来,这是一个较量合适现实又便于实践部分操纵的尺度。 关于调用公款为营利运动做筹备,是否定定为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之题目,在理论上也有争议。一种概念以为,“营利运动应是指操作公款举办直接的工贸易策划投契运动,而不包罗为‘营利运动’做筹备的举动,是公款的犯科行使人整个营利运动不行缺傲幽环节,应认定为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5]我倾向第一种概念。假如将为营利活举措筹备也认定为营利运动,这就会扩大刑罚权。这是由于举动人在调用公款为营利运动做筹备时,在客观上不行能发生直接利润或好处,会造成主观归咎。好比,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产生举动人调用公款为个人注册公司后偿还的题目。对此举动的定性,我以为,不宜将此举动定位营利运动。由于是注册公司、企业创立的必备前提,行使注册资金尚未有营利运动,不是个人营利性为。可是,为个人注册公司调用公款,也是调用举动,此举动是否组成犯法?应视环境说明:公款调用给个人注册公司后又偿还的,这个中存在着时刻段题目,调用三个月以上的,组成调用公款罪;假如注册时刻未高出三个月,不能定调用公款罪,但注册后又偿还公款的举动,属于注册资金抽逃举动。假如公司创立后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庞大,效果严峻或有怪异严峻情节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划定,应以抽逃出资罪(共犯)治罪。 2.22 营利运动与犯科运动的区分 假如从字面上看,营利运动与犯科运动存在着必然的交错重合相关。营利运动既有犯科的,也有正当的。同时,犯科运动有营利的又有非营利的。那么当营利运动与非营利运动存在重合的环境下,怎样认定该举动的性子呢?我以为,从法律条文配置的逻辑看,营利运动仅指正当的营利运动。由于调用公款罪按公款挪出后的详细用途别离划定了三种差异环境,差异的的用途浮现了差异的社会危害水平,立法者也据此对各类举动举办差异的犯法评价。很显然,犯科的营利运动具有比正当的营利运动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假如对此不加区分,显然会造成对举动的不合法评价。就举动的社会危害水平来讲,犯科的营利运动与犯科运动具有平等性,因此,条文中的营利运动仅指正当的营利运动,而犯科的营利运动则已被包括在犯科运动中。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条文中的犯科运动,是仅就举动的性子而言,而不问举动营利与否。换句话说,某种举动,不管是否营利,只要是犯科的,就可认定为调用公款罪中的犯科运动。并且这里的“犯科”既包罗一样平常的违法举动,也包罗犯法举动。 三、关于调用公款罪的犯法转化题目的研究 《司法表明》第六条划定,“携带调用的公款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治罪赏罚。”我以为,这一司法表明与刑法的立法精力不符合。 从现行立法上来看,贪污罪和调用公款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刑法》对付两者的组成要件及量刑尺度都别离予以了明晰划定。除了犯法的主体雷同外,它们在其他方面是截然差异的。该条司法表明的内容属于刑法理论中的转化犯的划定。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第二百三十八条划定犯科拘禁,行使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存心危险罪和存心杀人罪治罪赏罚,这即是由犯科拘禁转化为存心危险和存心杀人的转化犯;第二百六十九条划定,犯偷盗、诈骗、抢掠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可能歼灭罪证而就地行使暴力可能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掳掠罪治罪赏罚,这是由偷盗、诈骗、抢掠转化为掳掠的转化犯。从上面的划定我们不难发明,转化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被转化的举动必需组成犯法;二是由罪质轻的向罪质重的转化;三是转化与被转化的犯法之间具有必然的关联性,如行使暴力每每是犯科拘禁的本领,其功效凡是会导致被害人伤亡,它们之间存在一种本领和目标的相关;偷盗、诈骗、抢掠与掳掠之间必需具偶然刻和空间的细密性,即刑法条文中划定的为窝藏偷盗、抢掠、诈骗所得脏物、抗拒抓捕可能歼灭其偷盗、抢掠、诈骗的罪证,就地行使暴力可能暴力相威胁。转化犯的上述三个特性抉择了其只能由立法来加以明晰划定。由于它们声名举动人的举动组成犯法且由轻罪向重罪转化的前说起应包袱的法律效果,这些均属于定性身分,本文以上已阐述过,它应该也只能由立法来完成,这是罪刑法定的肯定要求。司法表明划定转化犯,实质上是创制法律,已逾越了其权柄,肯定粉碎罪刑法定原则。 ? 从理论上来看,犯法是由主客要件组成,是主观罪过和客观举动的同一,主观罪过通过客观举动示意出来,客观举动是主观罪过的征表。举动人的举动一旦切合某一详细的犯法组成,即其举动就组成了详细的犯法,举动人过后的示意并不能改变原本举动的性子,假如举动人出于新的罪过实验新的客观举动,切合新的犯法组成,则创立新的犯法,举动人的举动切合数罪的,实施数罪并罚。调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存心和客观举动截然差异,前者举动人主观上是出于将公款挪为私用的存心,客观上实验了将公款挪为私用的举动,尔后者主观上是出于犯科占有的目标,客观上实验了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举动。调用公款后的叛逃并不由于举动人实验了叛逃举动而改变其调用公款的性子,且举动人叛逃的目标也不必然是为了将公款据为己有。因此,往往调用公款后叛逃的一致以贪污罪治罪赏罚,有客观归咎之嫌。? 从司法现实上来看,因为《司法表明》没有明晰界定“叛逃”,使得其内函极为恍惚,在合用上缺乏可操纵性,肯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验。另外,因为调用公款罪的起刑数额要远远高于贪污罪,凭证《司法表明》的划定,举动人只要叛逃时携带的调用的公款的数额到达了贪污罪的起刑数额,即可组成贪污罪,这样一来,就会发生调用数额不大的公款(凭证贪污罪的起刑数额即人民币5000元),原来属于违法举动,尚不组成犯法,但因为叛逃,不单要对其治罪,并且赏罚也重于调用公款数额相对贪污来说是庞大但没有叛逃(很有也许调用的公款永久也还不了)的环境这一不公正的面因此,我以为,对“携带调用的公款叛逃的,依照贪污罪的划定治罪赏罚”是欠稳当的。对这种环境仍应按调用公款罪治罪赏罚,但对其叛逃举动在量刑时可以从重赏罚。 四、调用公款罪的配合犯法的认定 理论中和司法实践中,调用公款的配合犯法首要存在以下两个题目: 4.1 表里勾搭配合调用案件的定性 详细指单元内部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便利与单元外部一样平常职员相勾搭配合调用本单元公款归他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表明》指出:“调用公款给他人行使,行使人与调用人合谋,指使或参于筹谋取得调用款的以调用公款的共犯治罪赏罚。”按照表明划定,行使人只有在举办调用之前与国度事恋职员配合预谋,两边都在事先明知该款挪出后归行使人行使的,才可以组成调用公款罪的共犯。假如行使人事先并未参加配合预谋,只是在公款挪出后才参加进来,则不能组成共犯。在司法实践中,表里勾搭调用公款的案件常常呈现最终用途与事先商定的用途纷歧致的环境,即调用人对行使人行使公款的用途产生了错误熟悉。《表明》中划定:“调用公款归他人行使,只有当调用人明知行使人用于营利运动和犯科运动,才认定调用人调用公款举办营利或犯科运动。”按照该表明,认定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或犯科运动,以调用人明知为要件。假如调用人主观上不知道行使人改变事先商定的用途现适用于营利或犯科运动,则只能按调用公款用于一样平常运动的环境追究刑事责任。假如挪人一开始不知道行使人改变用途,但在公款偿还之前,调用人已明知公款用于营利或犯科运动,但不暗示阻挡,乃至与行使人配合分享好处,这声名从事营利或犯科运动不违反其主观意志,属于刑法上的过后共犯,应按从事营利或犯科运动的尺度予以治罪赏罚。 4.2 内部差异身份的主体勾搭配合调用案件的定性 这里详细指单元内部国度事恋职员与公司企业职员配合勾搭实验调用公款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8日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略案件怎样认定配合犯法几个题目的表明》第三条划定:“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中,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人与国度事恋职员勾搭,别离操作各自的职务便利,配合将本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已有的,凭证主犯的犯法性子治罪。”然而,假如差异身份主体都是主犯对怎样合用就难以选择。因此,对单元内部差异身份主体勾搭配合调用公款的案件,不该回收上述表明中按主犯的性子治罪的概念。对此,有概念以为:“国度事恋职员和本单元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其他职工配合操作各自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对国度事恋职员以调用公款罪治罪,对其他职工以调用资金治罪,别离赏罚。”其所持的别离治罪的概念可以或许正确反应出差异身份主体在配合调用犯中各自举动的性子、特点及社会危害水平,因而是较量科学的。其它,对付差异身份主体只操作个中一方的职务之便的环境则该当按照实施举动的性子而定。假如是操作了国度事恋职员的职务之便,则组成调用公款罪的配合犯法;假如是操作了公司、企业职员的职务之便,则以调用资金罪的配合犯法论处。 五、司法实践傍边多少题目的研究 5.1 调用公款与借用的区别 调用差异于侵占,只是暂且犯科取得公款的行使权,规划往后予以偿还,具有私自借用的特征,它相同于借用。而这都不具有犯科占有他人财物全部权的主观恶意,都是以行使为目标,并且主观上筹备用后偿还。可是二者具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借用是出借方与借方意愿同等,在约定的前提下,出借方自愿借予的举动,即以债权人赞成为条件。而调用未经物主赞成,也不存在授权的气象,不在受托权力之内,因为不具备借贷法律相关的特性,实质上不能叫借用,但情势上可以暂且称之为“私自借用”。第二,调用公款是举动人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实验的,即举动人未经核准或者可违背规章制度擅自动用公款,具有犯科性。犯科性是指广义的违法,不只包罗违背国度法律礼貌,也包罗违背有关的规章制度,可以详细到举动人地址单元的财经解决规章。犯科性不只示意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违背,并且示意为未经正当核准、容许。而借用公款是借用人单元、个人之间产生的民事债权债务相关;举动人和用人单元之间只要治理了须要的借钱手续,切正当律、政谋划定,就是正当的借用公款,具有正当性、自愿性(意志真实性)、条款完整性。调用公款举动不具备上述特点。 5.2 调用公款与借贷的区别 所谓借贷公款,是指单元认真人或经管财物的职员核准,抉择将公款借贷给他人行使的举动。借贷,现实上就是放贷,是一种金融信贷举动。按照我国财经金融解决划定,非金融部分未经国度核准时不能举办信贷运动的。借贷举动违背了财经解决制度,是一种违背财经礼貌的举动,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有的学者以为,对借贷举动可以直接认定为调用公款罪。[6]我以为,将借贷举动认定为调用公款举动,既没有理论基本,也没有法律依据。借贷举动和调用举动都是与职务相干的举动,因此,两者有诸多配合之处,如主题都具有经管民众家产职务和身份,都是将公款转给个人行使,举动工具都是公款,举动都具有违法性。这是两者轻易夹杂的缘故起因之一。[7]然而,借贷举动与调用事实差异,它有自身特点:第一,主体的法人行。借贷举动人一样平常是单元的认真人或其他主管财政的职员,这些人对内有策划决定权、民众家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元举办民事运动的资格。假如不是以单元名义,而是个人私自抉择将公款借贷给个人,天然是个人举动。[8]第二,情势上的正当性。借贷都要颠末必然的措施(如一样平常颠末核准或由率领抉择,有的经集团研究),治理必然的手续(如定理借贷条约,由借钱人出具下场或收条),通过财政入账,情势上是正当的。[9]而调用是未经率领核准私自动用公款的举动,一样平常不需治理何种手续,一经调用,就不具备正当性。第三,念头的功利性。[10]借贷一样平常是出于为单元投契,若有的是为单元创收,有的是把单元的死钱酿成活钱,搞活经济。而调用是出于谋私利,即通过取得公款的行使权而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好处或其他甜头。 参考文献 [1]田宏杰、侯亚辉:“调用公款罪司法合用题目研析”;法学杂志,1999年04期,33-38页。 [2]刘金龙:“非特定公物不再是调用公款罪的犯法工具”;法学杂志,1998年05期,25-30页。 [3] 马克昌、丁慕英:《刑法的修改及完美》;人民法院出书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158页。 [4]吕桂芬; 调用公款罪认定中的多少疑难题目;国度查看官学院学报; 2000年02期,45-51页。 [5]劳娃:“谈谈调用公款罪合用中的三个疑难题目”,在《青海社会科学》第一期,14-18页。 [6]郑广宇:“调用公款罪相干实务题目探析”在《人民查看》第9期,36-40页。 [7] 陈兴良.刑法合用总论(上卷).北京:法律出书社,1996.6,155-158页。 [8]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一庭.刑事审讯参考,北京:法律出书社,1999.3,25页。 [9]田宏杰,侯亚辉; 调用公款罪司法合用题目研析;法学; 1999年04期,21页。 [10] 王作富,调用公款罪司法认定多少题目研究.政治论坛,2001年06期,34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彭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