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不同于侵吞,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它类似于借用。而这都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的主观恶意,都是以使用为目的,而且主观上准备用后归还。但是二者具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借用是出借方与借方意愿一致,在约定的条件下,出借方自愿借予的行为,即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而挪用未经物主同意,也不存在授权的情形,不在受托权利之内,由于不具备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实质上不能叫借用,但形式上可以暂时称之为“擅自借用”。第二,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具有非法性。非法性是指广义的违法,不仅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可以具体到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经管理规章。非法性不仅表现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违反,而且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许可。而借用公款是借用人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办理了必要的借款手续,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就是合法的借用公款,具有合法性、自愿性(意志真实性)、条款完备性。挪用公款行为不具备上述特点。 5.2 挪用公款与借贷的区别 所谓借贷公款,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经管财物的人员批准,决定将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借贷,实际上就是放贷,是一种金融信贷行为。根据我国财经金融管理规定,非金融部门未经国家批准时不能进行信贷活动的。借贷行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是一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有的学者认为,对借贷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6]我认为,将借贷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既没有理论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借贷行为和挪用行为都是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因此,两者有诸多共同之处,如主题都具有经管公共财产职务和身份,都是将公款转给个人使用,行为对象都是公款,行为都具有违法性。这是两者容易混淆的原因之一。[7]然而,借贷行为与挪用毕竟不同,它有自身特点:第一,主体的法人行。借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的人员,这些人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公共财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如果不是以单位名义,而是个人擅自决定将公款借贷给个人,自然是个人行为。[8]第二,形式上的合法性。借贷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经过批准或由领导决定,有的经集体研究),办理一定的手续(如定理借贷合同,由借款人出具结局或收据),通过财务入账,形式上是合法的。[9]而挪用是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一般不需办理何种手续,一经挪用,就不具备合法性。第三,动机的功利性。[10]借贷一般是出于为单位谋利,如有的是为单位创收,有的是把单位的死钱变成活钱,搞活经济。而挪用是出于谋私利,即通过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或其他好处。 参考文献 [1]田宏杰、侯亚辉:“挪用公款罪司法适用问题研析”;法学杂志,1999年04期,33-38页。 [2]刘金龙:“非特定公物不再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法学杂志,1998年05期,25-30页。 [3] 马克昌、丁慕英:《刑法的修改及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158页。 [4]吕桂芬; 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0年02期,45-51页。 [5]劳娃:“谈谈挪用公款罪适用中的三个疑难问题”,在《青海社会科学》第一期,14-18页。 [6]郑广宇:“挪用公款罪相关实务问题探析”在《人民检察》第9期,36-40页。 [7]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6,155-158页。 [8]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参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25页。 [9]田宏杰,侯亚辉; 挪用公款罪司法适用问题研析;法学; 1999年04期,21页。 [10] 王作富,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政治论坛,2001年06期,34页。(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彭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