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医疗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其次还介绍了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一般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行为具有违法性。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也同样具有以上这四个要件。 (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财产保全申请。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从审判实践看,医疗活动中的过失主要表现如下: 1、医疗机构的过失表现。 一般认为,过失是自然人的一种心理表现,单位不具有人所具有的心理活动,因而难以认定主观过失,医疗机构的过失有以下表现: ⑴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 ⑵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 ⑶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 ⑷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 2、医务人员的过失表现。 ⑴误诊。误诊可能因疏忽导致,也可因懈怠所致,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也是导致误诊的因素。但是,由于医务工作与患者生命健康密切相关,以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来确定过失是不适当的,因而上述情况下的误诊均应认定为有过失。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医疗工作是一项极为复杂、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我们也不能把所有误诊一律归为过失。如因特殊的个体差异、现有技术条件难以发现或缺乏检查治疗手段的新型病症等原因导致的误诊就不应认定为有过失。 ⑵不负责任,违反规程; ⑶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 ⑷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 ⑸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 ⑹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等。 (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