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三门峡 赔偿案件纠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产品说明信息可能还不够细致和全面,如果您需要更详细了解赔偿案件纠纷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关信息或索取相关资料,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十九条 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程序及实施均由民事诉讼法规范,属于程序法上的措施;但是,行为保全的申请权却必须以实体法为依据。”(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280页。)下文可彰:2008年8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增加了专利权纠纷诉前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规定,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2001年6月5日制定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诉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申请主体、必须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担保、保全措施、当事人的复议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对著作权纠纷诉前保全作出了规定:“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纠纷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