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府办发〔2008〕65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有效地遏制中心城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行为,根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8]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清查处理工作意见。 一、组织领导 根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8]30号)文件精神,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直及袁州区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袁州区同时成立清查工作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乡、街道(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的调查摸底与登记,控制违规违法建设; 2、区政府办:负责中心城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的清查处理工作的协调与督察; 3、区建设局: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及有关乡、街道(场)负责对本次清查处理工作中的违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与处理标准,并负责“一单清”的报建规费收取工作,配合乡、街道(场)对违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控制; 4、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建设、林业等部门及有关乡、街道(场)负责对本次清查处理工作中非法买卖的土地价格进行分类评估,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负责土地规费收取工作,配合乡、街道(场)对违规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控制; 5、区林业局:会同国土部门及有关乡、街道(场)负责对此次清查处理工作中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与处理标准,并负责非法占用林地所涉及的森林植被费收取工作,配合乡、街道(场)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控制; 6、区公安局:负责对本次清查处理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立案侦查,同时负责维持对违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处理的现场秩序; 7、区监察局:负责对本次清查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清查处理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预防行政过错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并对区属干部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建房所涉及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工作安排 (一)核查登记阶段 根据区政府的通告精神,核查登记工作在10月6日前完成。由有关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场)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的表格,分“既成事实类”和“尚未完工类”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和各类违规违法建房进行核查登记,10月6日前未进行登记的按无主房处理。 (二)审核认定阶段 由区建设局牵头,会同国土、林业、乡、街道(场),对已经登记在册的违规违法建房、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规划要求,按照“影响规划须拆除类”和“不影响规划可暂时保留类”,在10月31日前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三)分类处理阶段 在12月31日前由区建设局会同国土、林业及有关部门,负责对规划核审后的各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进行分类处理,提出处理标准,并统一征收各项规费。 (四)补办证件阶段 对处理到位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及非法占用林地的在一个月内由各职能部门补办好相关手续。涉及到市有关部门发证的,由市政府下发抄告单,凭袁州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证件。 三、工作程序 整个清查处理工作程序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表格并分发--由乡、街道(场)领取表格后统一展开调查摸底--违法违规业主向调查摸底组(设各乡、街道、场)提供个人基本情况证明(身份证、户口簿、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或购地协议及其复印件)--调查摸底组查验证明及其复印件,由查验者就违法业主的有关证明及其复印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签署意见并署名(此栏内容的真实性由街道办负责)--调查摸底组填写《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调查表》--调查摸底组成员对违法建筑及违法用地进行现场踏勘、丈量、询问、核实、记录并按要求署名(此栏内容的真实性分别由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负责把关)--调查摸底组汇总调查表,填制《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汇总表》,并将调查摸底登记情况公示--公示七天后各调查摸底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调查表》和《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汇总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第二次分类汇总并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档案--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汇总表》打印成册发给审核认定组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七天后的审核结果按“审核认定”和“审核不认定”重新分类造册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建设局会同国土、林业,根据审核结果按“一单清”分类处理,统一征收各项规费和罚款--处理到位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补办相关手续。 四、处理办法 根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8]30号文件)的相关处理原则和标准,结合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时间划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中心城规划区的调整等实际情况,本次清查处理分3个时间段: 1、2004年11月2日以前(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出台以前); 2、2004年11月2日至2007年2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出台以后,《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前); 3、2007年2月14日至2008年7月30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后,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侵占林地、违规违法建房的通知》发布以前); 4、2008年7月31日以后出现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