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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14-04-15 11:3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附加于债

    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而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主动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迫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的行为及其程序。执行的目的与财产保全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程序的中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终结,中止并不消灭债权或者担保权利本身,只是行使权利的时间被拖延。有下列情况时,执行程序可以重新恢复: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②经过和解,债务人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③在重整过程中,为重整的顺利进行可能要设定新的担保,或者根据重整计划恢复某些执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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