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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与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2)

时间:2014-06-18 11:5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注释: 王飞鸿:《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 同上注。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3页。 异议之诉是指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实体权利的

注释:
王飞鸿:《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
同上注。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3页。
异议之诉是指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实体权利的主张,以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其与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实体性权利的救济,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解决实体问题,后者是程序性权利的救济,一般作形式审查,解决程序问题;前者由审判机构审理,后者由执行机构审查;前者可能使执行程序中止,后者一般不终止执行程序。有关执行异议制度的介绍可参见郭士辉:《一次推进立法完善和执行改革的纵深探索——第一届全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7日;张华:《关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法律思考》,《当代法学》2002年第11期;陈楠:《论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反思与重塑》,《兰州学刊》2005年第4期。
即使法院在异议审查中认为异议人主张被保全财产所有权的证据和理由明显不成立,而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也不应妨碍异议人就该被保全财产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权利。因为异议裁定只是对诉讼保全程序是否继续作出结论,其不能对被保全财产的权属作出结论。
《德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违法性分为三类: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此乃德国民法及当前我国学界对侵权行为违法性的经典理解。参见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111页。
参见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196页。
可将这种情形再作细分,异议人和被保全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而申请人要求继续保全争议的财产可能损及异议人的权利,但前一种损害是已经发生了的损害,后一种损害只是一种可能性,申请人通过后一种可能损及异议人的继续保全行为,来弥补异议人之前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符合自力救济的自然法正义观,虽然其中借助了法院的公权力。

出处:《法学》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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