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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转户籍办理全攻略

时间:2014-04-08 11:4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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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上海于2月23日出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据悉,这次的新政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居转户常见问题解答】 【网上咨询中心】 【居住证受理网点地址】

【居住证转户籍申办流程】具体如下:

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申办条件

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

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1、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2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3
、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1、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2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激励条件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

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

1、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2
、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1、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申请的提出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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