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 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办理流程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