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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周仲生律师电话:189 6210 4280 QQ:80 494 1115 周仲生律师对工伤进行阐述: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因为工作原因。对于工作原因不能狭隘地理解,而是从广义的来解释,但这种解释必须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比如,有些单位以员工不在本工作岗位上而是帮助其他同事工作时受的伤害事故为由不申请工伤认定,这就是对工作原因狭隘地理解,帮助同事工作也是在为公司工作,这是典型的工作原因。有些员工因为工作劳累导致心情郁闷和他人因为工作以外的琐事发生争吵而受伤,这就不能算是工伤,虽然是因为工作导致心情郁闷才发生伤害事故,工作上的原因确实有,但此种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原因核心要看是否为了公司利益而受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认定有比较详尽地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