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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亲属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_

时间:2013-01-04 23:26来源:竹林七贤 作者:黄老岐伯 点击:
案例2007年9月14日,张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侧大脑动脉瘤破裂可能。2007年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其丈夫李某与
案例2007年9月14日,张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侧大脑动脉瘤破裂可能。2007年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其丈夫李某与亲属协商后决定放弃对张某的抢救,同日22时10分左右,张某死亡。李某于2007年10月26日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局经调查取证,并对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对张某死亡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书》。某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在行政复议后,以张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亲属拒绝治疗致使张某在48小时内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服饰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庭审陈述等有效证据,结合张某是在服饰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突然发病被送医院抢救的事实,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应当认定张某与服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张某亲属决定放弃抢救,张某在48小时之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劳动保障局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法院遂判决驳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与死者家属争议的焦点,是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条款,该种情形视同工伤必须具备: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次,职工当场死亡或者在送医院后在48小时之内死亡。张某的这两个条件显然是具备的,通常应当认定工伤。但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如果张某的亲属不放弃治疗,她很可能会在48小时以后死亡。如果是这样,就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那么张某的亲属放弃治疗,是否影响其工伤的成立呢?就本案而言,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其亲属选择放弃治疗,并不违反现有的关于医疗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这样的选择是合法的。条例并未将此种情形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换个角度来说,张某之所以能在48小时之内而非在48小时之外死亡,本质上是因为其疾病,但其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也是条件之一。即便如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只规定了死亡的结果,并未要求死亡发生的原因,即只要死亡结果发生在48小时内,就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而不问是否有疾病以外的原因导致这一结果。用人单位主张张某的亲属拒绝治疗导致张某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抢救能否改变患者的死亡结果,用人单位和患者家属均无权决定,只能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确定。在医院已确定抢救无效的情况下,继续抢救对张某和其家属来说,已无意义,其放弃抢救不能认为是拒绝治疗。另一方面,职工“拒绝治疗”的,可以停发工伤保险待遇,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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